劉某某
孫車領(河北一力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驊支公司中捷營銷服務部
周曉敏(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
原告:劉某某,司機。
委托代理人:孫車領,河北一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驊支公司中捷營銷服務部。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
負責人:趙洪軍,經理。
委托代理人:周曉敏,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驊支公司中捷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人保財險中捷服務部)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周延剛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孫車領,被告人保財險中捷服務部的委托代理人周曉敏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對南皮中泰運輸公司與被告簽訂的冀J×××××(冀J×××××掛)號車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保險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均予以認可,本院予以確認。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陵縣大隊作出的陵交認字(2015)第LX15003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交警部門通過對事故進行現場勘查、成因分析后作出的結論性文書,具有客觀真實性,且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信。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本院確認本次交通事故產生的民事責任本案中全部由原告劉某某承擔。冀J×××××(冀J×××××掛)號車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是為不特定的駕駛人員投入的保險。原告駕駛冀J×××××(冀J×××××掛)號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且發(fā)生交通事故時,該保險處于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原告的駕駛證及從業(yè)資格證、冀J×××××(冀J×××××掛)號車行駛證及道路運輸證均合法有效,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應屬被告保險責任。
本院確認原告的損失為:
1.原告當庭提供的醫(yī)療費票據、診斷證明、用藥清單、病案均合法有效,本院均予以采信。原告關于其在陵縣中醫(yī)院支付醫(yī)療費1285元,醫(yī)療費票據已丟失的事實本院不予確認。據此,原告醫(yī)療費為65900.02元;
2.根據病案,原告實際住院38天,按每天100元計算,伙食補助費為3800元(100元∕天×38天=3800元);
3.根據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右側肋骨骨折、右側肺挫傷、頸胸椎挫傷、右側脛骨平臺撕脫骨折、右側膝關節(jié)積液、頭頸部胸部及左肩部軟組織挫傷、右側腕部及右下肢軟組織挫傷并伴下肢靜脈血栓形成的事實,本院確認原告住院期間由一人護理,按2015年河北省在崗職工日平均工資126.68元計算,護理費為4813.84元(126.68元∕天×38天=4813.84元);
4.原告系駕駛員,具備運輸從業(yè)資格,根據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實際駕駛車輛的事實,結合原告的傷情,并參照《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的相關規(guī)定,本院確認原告誤工費按2015年河北省交通運輸業(yè)年收入53159元計算100天,據此,誤工費為14564元(53159元∕年÷365天×100天=14564元);
5.原告當庭提供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是本院在原、被告雙方協商鑒定機構不一致的情況下,依法委托具有相關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書,鑒定程序合法,鑒定結論客觀真實,本院對該司法鑒定意見書予以采信。原告系河北省農村居民,按2015年河北省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186元計算,傷殘賠償金為20372元(10186元∕年×20年×10%=20372元);
6.原告當庭提供的加油費票據、高速路橋收費票據與本案缺乏關聯性,本院不予采信。根據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原告自事故現場到陵縣中醫(yī)院搶救治療,后轉往獻縣人民醫(yī)院、河北省滄州中西醫(yī)結合醫(yī)院住院治療,在河間市人民醫(yī)院檢查治療,并到黃驊市骨科醫(yī)院進行傷殘鑒定均需要支付交通費的事實,原告主張的交通費,本院酌情確認1500元。
因原告未提供其住院期間需加強營養(yǎng)的充分證據予以證實,原告關于賠付營養(yǎng)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根據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事實,原告關于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上述醫(yī)療費、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交通費合計110979.86元,由被告在冀J×××××(冀J×××××掛)號車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限額內向原告賠付1000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 ?第一款 ?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睋?,被告賠付原告上述保險金后,依法取得向魯A×××××號車投保交強險無責賠付限額內追償的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 ?、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驊支公司中捷營銷服務部在冀J×××××(冀J×××××掛)號車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限額內賠付原告劉某某保險金100000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驊支公司中捷營銷服務部自賠付原告劉某某保險金之日起,依法取得向魯A×××××號車投保交強險無責賠付限額內追償的權利。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驊支公司中捷營銷服務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將款交(匯)至黃驊市人民法院,收款單位:黃驊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黃驊支行;賬號:04×××96。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5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驊支公司中捷營銷服務部承擔(限判決書生效之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對南皮中泰運輸公司與被告簽訂的冀J×××××(冀J×××××掛)號車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保險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均予以認可,本院予以確認。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陵縣大隊作出的陵交認字(2015)第LX15003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交警部門通過對事故進行現場勘查、成因分析后作出的結論性文書,具有客觀真實性,且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信。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本院確認本次交通事故產生的民事責任本案中全部由原告劉某某承擔。冀J×××××(冀J×××××掛)號車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是為不特定的駕駛人員投入的保險。原告駕駛冀J×××××(冀J×××××掛)號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且發(fā)生交通事故時,該保險處于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原告的駕駛證及從業(yè)資格證、冀J×××××(冀J×××××掛)號車行駛證及道路運輸證均合法有效,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應屬被告保險責任。
本院確認原告的損失為:
1.原告當庭提供的醫(yī)療費票據、診斷證明、用藥清單、病案均合法有效,本院均予以采信。原告關于其在陵縣中醫(yī)院支付醫(yī)療費1285元,醫(yī)療費票據已丟失的事實本院不予確認。據此,原告醫(yī)療費為65900.02元;
2.根據病案,原告實際住院38天,按每天100元計算,伙食補助費為3800元(100元∕天×38天=3800元);
3.根據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右側肋骨骨折、右側肺挫傷、頸胸椎挫傷、右側脛骨平臺撕脫骨折、右側膝關節(jié)積液、頭頸部胸部及左肩部軟組織挫傷、右側腕部及右下肢軟組織挫傷并伴下肢靜脈血栓形成的事實,本院確認原告住院期間由一人護理,按2015年河北省在崗職工日平均工資126.68元計算,護理費為4813.84元(126.68元∕天×38天=4813.84元);
4.原告系駕駛員,具備運輸從業(yè)資格,根據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實際駕駛車輛的事實,結合原告的傷情,并參照《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的相關規(guī)定,本院確認原告誤工費按2015年河北省交通運輸業(yè)年收入53159元計算100天,據此,誤工費為14564元(53159元∕年÷365天×100天=14564元);
5.原告當庭提供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是本院在原、被告雙方協商鑒定機構不一致的情況下,依法委托具有相關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書,鑒定程序合法,鑒定結論客觀真實,本院對該司法鑒定意見書予以采信。原告系河北省農村居民,按2015年河北省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186元計算,傷殘賠償金為20372元(10186元∕年×20年×10%=20372元);
6.原告當庭提供的加油費票據、高速路橋收費票據與本案缺乏關聯性,本院不予采信。根據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原告自事故現場到陵縣中醫(yī)院搶救治療,后轉往獻縣人民醫(yī)院、河北省滄州中西醫(yī)結合醫(yī)院住院治療,在河間市人民醫(yī)院檢查治療,并到黃驊市骨科醫(yī)院進行傷殘鑒定均需要支付交通費的事實,原告主張的交通費,本院酌情確認1500元。
因原告未提供其住院期間需加強營養(yǎng)的充分證據予以證實,原告關于賠付營養(yǎng)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根據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事實,原告關于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上述醫(yī)療費、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交通費合計110979.86元,由被告在冀J×××××(冀J×××××掛)號車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限額內向原告賠付1000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 ?第一款 ?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睋?,被告賠付原告上述保險金后,依法取得向魯A×××××號車投保交強險無責賠付限額內追償的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 ?、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驊支公司中捷營銷服務部在冀J×××××(冀J×××××掛)號車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限額內賠付原告劉某某保險金100000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驊支公司中捷營銷服務部自賠付原告劉某某保險金之日起,依法取得向魯A×××××號車投保交強險無責賠付限額內追償的權利。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驊支公司中捷營銷服務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將款交(匯)至黃驊市人民法院,收款單位:黃驊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黃驊支行;賬號:04×××96。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5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驊支公司中捷營銷服務部承擔(限判決書生效之日交納)。
審判長:周延剛
書記員:徐雅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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