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曾用名劉付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滄州市運河區(qū)。
委托代理人劉炳江,河北通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華農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缺席)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
組織機構代碼80660314-2。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邢運江,經理。
委托代理人胡曉光,該公司職員。
被告閆浩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滄州市吳橋縣。(缺席)
被告趙笑兵,男,住滄州市滄縣。(缺席)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華農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簡稱華農財保河北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財保滄州分公司)、閆浩華、趙笑兵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炳江,被告中國財保滄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曉光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華農財保河北分公司、閆浩華、趙笑兵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2年10月30日晚9點20分左右,一個人沿解放路由西向東步行至浮陽大道交叉口時,被沿浮陽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至該路口左轉彎的閆浩華駕駛的冀J×××××號小轎車撞傷,經滄州市公安交警一大隊認定,被告閆浩華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車輛登記的車主是趙笑兵。事故車輛在被告華農財保河北分公司投有交強險,在被告中國財保滄州分公司投保有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原告受傷后經滄州市人民醫(yī)院治療,經鑒定仍落下兩處傷殘,并給原告帶來極大精神痛苦。因被告沒有賠償原告損失,只好向法院起訴,請求本院判令被告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陪護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鑒定費等損失共計134316元,并承擔訴訟費。
被告中國財保滄州分公司辯稱:對此事故的責任認定及事實無異議。被告閆浩華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棄車逃逸,根據我公司商業(yè)第三者保險條款,屬于責任免除范圍,所以對原告的損失我公司不予承擔。我公司不承擔鑒定費、訴訟費等間接性費用。
被告華農財保河北分公司、閆浩華、趙笑兵缺席無答辯。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zhí)峁┤缦伦C據: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雙方發(fā)生事故的經過,該事故認定書雖然寫著閆浩華將傷者送醫(yī)院后棄車逃逸,但是我們認為這不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2、被告華農財險保險公司的報案記錄(代抄單)、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滄州市分公司的商業(yè)險保單抄件,證明閆浩華在發(fā)生事故以后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事故車輛在華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人保滄州分公司投保了50萬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3、機動車駕駛證查詢結果,證明發(fā)生事故時閆浩華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事故車輛也是依法領取了行駛證。4、原告在滄州市人民醫(yī)院的收費收據1張、費用匯總表4頁,證明原告受傷后在滄州市人民醫(yī)院支付醫(yī)藥費43920.30元。5、滄州市人民醫(yī)院的診斷證明書、住院病例各1份,證明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身體多處受傷,并且出院以后仍然不能正?;顒樱鲈簳r仍處于誤工狀態(tài),同時還證明原告因傷住院治療36天。6、原告所在單位滄州市國興塑業(yè)有限公司出具的誤工證明1份、工資表復印件3頁,證明原告的月工資為2790元,交通事故受傷后沒有上班,工資停發(fā)。7、原告妻子白慧香所在個體工商戶劉家餡餅出具的證明1份、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證明護理人白慧香因護理工資停發(fā),月工資2700元。8、滄州市法醫(yī)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1份,證明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身體兩處十級傷殘,鑒定日期為2013年3月18日,原告的誤工日期應該從事故發(fā)生之日計算到2013年3月17日。9、原告身份證、戶口本,證明原告是城鎮(zhèn)戶口,現住滄州市××區(qū)朝陽路。殘疾賠償金應按城鎮(zhèn)居民計算。10、鑒定費收據1張,證明原告因鑒定支付800元。11、交通費票據170張,證明原告因交通事故支出交通費2000元。計算:(1)、醫(yī)療費43920.30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36天,每天50元,共1800元。(3)、誤工費,原告誤工天數計算到定殘前一日是139天,原告日工資為每天93元,誤工費共計12927元。(4)、護理費,計算住院36天的,護理人工資每天90元,護理費共計3240元。(5)、殘疾賠償金,按2013年公布的2012年河北省城鎮(zhèn)居民可支配收入20543元,原告兩處傷殘,系數按15%,賠償年限20年,殘疾賠償金共計61629元。(6)、精神損失費8000元。(7)、交通費2000元。(8)、鑒定費800元。第一項和第二項損失應當由華農財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萬元,超出的部分由人保財險公司和閆浩華、趙笑兵共同承擔連帶責任。第三項至第八項損失應該由華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
被告中國財保滄州分公司對上述證據的質證意見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閆浩華棄車逃逸負全部責任,我公司在商業(yè)險內不應承擔責任。對原告提供的滄州市人民醫(yī)院的病例、收費收據、費用明細的真實性沒有異議。我們認為住院伙食補助每天的標準過高。對在我公司投保的商業(yè)險保單無異議。對原告提交的其他證據跟我們公司沒有太大關系,由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中國財保滄州分公司為支持其觀點提供如下證據:我們提交保險條款1份,證明被告閆浩華棄車逃逸系免責部分,訴訟費我們公司不承擔。
原告對上述證據的質證意見:事故發(fā)生后閆浩華并沒有移動事故車輛,被告認為是閆浩華棄車逃逸才承擔全部責任,也與事實不符,新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已經取消了因逃逸而承擔全部責任的規(guī)定,所以交警隊不會以閆浩華逃逸為由才認定閆浩華承擔全部責任。對人保提交的免責條款,我們認為與本案情況不相符,首先保險條款約定是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才不承擔,但本案中閆浩華事故發(fā)生已經采取了措施,他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另外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也只是針對駕駛員的,根據最高院關于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解釋,商業(yè)險的保險公司應當在責任限額內承擔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2年10月30日晚9點20分左右,原告劉某某沿解放路由西向東步行至浮陽大道交叉口時,被沿浮陽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至該路口左轉彎的閆浩華駕駛的冀J×××××號小轎車撞傷,事故車輛登記的車主是趙笑兵。原告劉某某受傷后在滄州市人民醫(yī)院住院36天,支付醫(yī)藥費43920.30元。經滄州市公安交警一大隊認定,被告閆浩華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滄州市法醫(yī)鑒定中心于2013年3月18日對原告劉某某傷情作出鑒定:原告劉某某車禍致左肩、左膝損傷,傷殘評定為十級、十級。
另查明,被告趙笑兵為其冀J×××××號小轎車在被告華農財保河北分公司投保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12年8月17日至2013年8月16日,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原告同時在中國財保滄州分公司投保商業(yè)三者險。保險期間自2012年9月24日至2013年9月23日,其中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50000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險。
原告劉某某賠償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為:原告因交通事故傷情被評定為十級、十級傷殘,按照河北省2013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為20543元×20年×14%=57520.4元;醫(yī)療費43920.3元;原告劉某某住院36天,住院伙食補助費為50元/天×36天=1800元;誤工費為2790元÷30天×138天=12834元;護理費為(2700元÷30天)×36天=3240元;鑒定費800元;交通費8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共計128914.7元。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與被告閆浩華發(fā)生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閆浩華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劉某某無責任。經查,被告閆浩華持有駕駛證,被告趙笑兵所有的冀J×××××號肇事車有行駛證,原告在庭審中無證據證明被告趙笑兵存在過錯,故本院認定被告趙笑兵對該起事故的發(fā)生,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趙笑兵與華農財保河北分公司訂立的交強險、與被告中國財保滄州分公司訂立的商業(yè)三者險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確認。原告劉某某的經濟損失由被告華農財保分公司先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限額內予以賠付后,再由被告人民財保滄州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承擔。被告人民財保滄州分公司賠付后若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閆浩華承擔。原、被告雙方就被告閆浩華在事故發(fā)生后將原告送往醫(yī)院后離開的行為是否屬于逃逸存在爭議,被告在庭審中提交了1份編號為A01H01Z01090923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該條款中第五條列舉的第六種責任免除條款為“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該證據無法證實被告在簽訂合同時提供保險條款,并就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內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作出說明,故該格式條款中的免責條款不產生法律效力,對被告辯稱被告閆浩華逃逸屬免責范圍,不予承擔第三者險的辯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納。對被告中國財保滄州分公司辯稱的不承擔鑒定費費及訴訟費的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相關規(guī)定,為查明損失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對被告的該辯稱本院不予采納。原告提供的交通費票據中,與正常的交通費用不符且有連號現象,本院對此比照正常乘坐交通工具的費用酌情支持800元;對于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因本起交通事故致原告身體受傷致殘,給原告精神上造成一定的創(chuàng)傷,應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支付原告精神撫慰金。原告劉某某構成兩個十級傷殘,其主張8000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適當,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劉某某的損失128914.7元中,被告華農財保應當在交強險中承擔92394.4元,其中在治療費的限額內賠償原告10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誤工費12834元、護理費3240元、交通費800元、殘疾賠償金57520.4元、精神撫慰金8000元;其余損失由被告中國財保滄州分公司在三者險限額內承擔36520.3元,其中醫(yī)療費33920.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00元、鑒定費800元。本案經調解無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九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華農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賠償原告劉某某各項損失92394.4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賠償原告劉某某各項損失36520.3元。
上述判決內容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86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王家琳
審判員 馬愛敏
審判員 曹鐵城
書記員: 呂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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