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天門市人,住湖北省天門市。委托訴訟代理人:胡瓊樹,湖北晨睿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天門市人,住湖北省天門市。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高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劉某某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劉某某的撤訴申請系其真實(shí)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劉某某撤訴。案件受理費(fèi)300元,減半收取計150元,由原告劉某某負(fù)擔(dā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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