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
苗利紅(河北錦澤律師事務所)
石某某君樂寶乳業(yè)有限公司
郭建奎
溫秀鴻(河北英陸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苗利紅,河北錦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石某某君樂寶乳業(y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立華,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郭建奎,該公司法律顧問。
委托代理人溫秀鴻,河北英陸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劉某某為與被上訴人石某某君樂寶乳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君樂寶乳業(yè)公司)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14)鹿民二初字第3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趙勇擔任審判長,審判員于英、陳麗娜參加評議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代書記員劉召芬擔任本案記錄。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二審查明:除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外,另查明,在劉某某銷售的多谷力系列產品出現質量問題后,2011年3月12日君樂寶乳業(yè)公司區(qū)域經理張加蘆向劉某某出具一份證明,內容為“自2011年3月12日起霸州鴻發(fā)放棄霸州市場經營權,不準在繼續(xù)銷售,市場遺留問題由新客戶霸州蒙牛配送點解決。鴻發(fā)客戶目前多谷力庫存1360件,配送廊坊特價去化。霸州市場再無其他遺留問題。庫存去化方案:1、能夠正常銷售的貨補5元/箱,特價去化;2、經公司確認有質量問題的1:1調換”。2011年3月27日,君樂寶乳業(yè)公司派人到劉某某處調查多谷力系列產品質量問題,并制作《質量問題產品現場核實記錄單》,其中問題產品庫存剩余一欄載明:紅豆144件、綠豆344件、燕麥271件,問題分析一欄載明:紅豆、綠豆產品低溫析水、凝膠,冬季倉庫溫度低。關于2010年8月20日至10月20日的進貨獎勵,劉某某主張此期間其進貨超過6000件,按照獎勵政策君樂寶乳業(yè)公司尚欠其獎品照相機兩部,并提交了君樂寶乳業(yè)公司霸州辦事處主任周軍書寫的獎勵政策,周軍在原審時也出庭作證予以證實。關于借款、借貨問題,劉某某提交了君樂寶乳業(yè)公司區(qū)域經理張加蘆、辦事處主任周軍及業(yè)務員董振峰等人簽字的相關單據,在原審時周軍和董振峰出庭作證證實上述單據簽字的真實性及在單據中簽字人員均系君樂寶乳業(yè)公司工作人員。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對于原審法院判決君樂寶乳業(yè)公司應當支付劉某某陳列費及堆頭費18900元、補貨229提合款5954元和預付款15275元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F就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分述如下:
關于張加蘆、周軍和董振峰的身份及行為性質問題。在劉某某經銷君樂寶乳業(yè)公司多谷力系列產品的過程中,均是由上述三人與劉某某發(fā)生的具體交易行為,且在原審期間周軍和董振峰均出庭作證證實了三人均系君樂寶乳業(yè)公司的工作人員及具體的交易行為,雖然君樂寶乳業(yè)公司對三人的身份不予認可,但未提供相反的證據加以證明,因此,本院對于劉某某有關張加蘆、周軍和董振峰均系君樂寶乳業(yè)公司工作人員的主張,依法予以采信。雖然君樂寶乳業(yè)公司與劉某某簽訂的《銷售協議》中約定“雙方間開展生意及商務活動中,必須以正式書面公函并有公章形式;無公章之文件,雙方均視為無效”,但是在雙方實際交易往來過程中,并非所有交易活動均采取正式公函并加蓋公章的形式,該事實從君樂寶乳業(yè)公司的發(fā)貨單及劉某某接手廊坊市場后至今雙方也未簽訂《銷售協議》等證據即可得到證實。綜上,張加蘆等三人均為君樂寶乳業(yè)公司在霸州和廊坊的業(yè)務代表,他們與劉某某間發(fā)生的交易行為均為職務行為,后果理應由君樂寶乳業(yè)公司承擔。
關于多谷力系列產品發(fā)生質量問題的原因問題。劉某某主張多谷力系列產品發(fā)生質量問題的原因是由產品本身造成的,而君樂寶乳業(yè)公司對此不予認可,并主張質量問題系劉某某儲存產品的倉庫溫度過低所致。對于多谷力系列產品發(fā)生質量問題的原因應由劉某某承擔舉證責任,劉某某提交的證據只能證明多谷力系列產品發(fā)生了質量問題,但不能證明質量問題發(fā)生的原因是由君樂寶乳業(yè)公司生產的產品本身所造成,因此,應由劉某某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關于劉某某在停止銷售君樂寶乳業(yè)公司多谷力系列產品后庫存產品的處理問題。在劉某某經銷的多谷力系列產品出現質量問題在霸州市場被強行下架后,君樂寶乳業(yè)公司區(qū)域經理張加蘆與劉某某達成協議,自2011年3月12日起劉某某放棄霸州市場經營權,不準在繼續(xù)銷售,庫存多谷力產品1360件配送廊坊特價去化,庫存去化方案為1、能夠正常銷售的貨補5元/箱,特價去化;2、經公司確認有質量問題的1:1調換。后經雙方清點霸州庫存多谷力產品1360件中有質量問題的為759件,其余601件無質量問題。該協議達成后,君樂寶乳業(yè)公司一直未安排能夠正常銷售的601件產品的處理,最終導致該601件產品過期造成損失,該部分損失價值15626元,應由君樂寶乳業(yè)公司予以賠償。關于廊坊市場庫存處理問題。劉某某雖然主張廊坊市場庫存產品1285件也應當由君樂寶乳業(yè)公司予以退貨,但是劉某某僅提交一份僅顯示劉某某簽名的復印件證據,而君樂寶乳業(yè)公司對該證據不予認可,本院對該證據依法不予采信。故劉某某沒有證據證明雙方就廊坊市場庫存產品的退貨退款達成了一致意見,其要求君樂寶乳業(yè)公司退還廊坊市場庫存貨款的請求,因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關于借款、借貨問題。在劉某某經銷君樂寶乳業(yè)公司多谷力系列產品的過程中,作為君樂寶乳業(yè)公司的區(qū)域經理張加蘆、辦事處主任周軍及業(yè)務員董振峰等人多次從劉某某處借款和借貨,在劉某某提交的證據中除其中兩張為劉某某會計自己所列明細,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作證,不能認定外,其他證據均有上述君樂寶乳業(yè)公司工作人員簽字確認,且相關事實有周軍和董振峰出庭作證予以證實,因此,該筆款項應由君樂寶乳業(yè)公司予以償還。經計算,有原始憑證證明的借款和借貨總計金額為58658.5元,而劉某某僅主張君樂寶乳業(yè)公司償還55033元,此為劉某某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自愿處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關于進貨獎勵問題。1、關于欠獎品兩部照相機問題,劉某某提交的君樂寶乳業(yè)公司霸州辦事處主任周軍書寫的獎勵政策和欠條,周軍在原審時也出庭予以證實,因此,君樂寶乳業(yè)公司應按照獎勵政策向劉某某兌現獎品富士防水照相機兩部。2、關于欠14個獎品鍋問題。劉某某提交的證據為廊坊潤香與終端店簽訂的《銷售協議》,并依此主張君樂寶乳業(yè)公司欠其14個獎品鍋,君樂寶乳業(yè)公司對此不予認可。劉某某提交的證據既不能證明在獎勵銷售期間系其與終端店簽訂的《銷售協議》并提供了貨源,也不能證明其已經實際向終端店兌現了14個獎品鍋,因此,劉某某有關君樂寶乳業(yè)公司尚欠其14個獎品鍋的主張,因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關于違約金和倉庫租賃費的承擔問題。劉某某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君樂寶乳業(yè)公司產生的多谷力系列產品本身存在質量問題,故君樂寶乳業(yè)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不存在違約行為,依法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對于劉某某要求君樂寶乳業(yè)公司支付2萬元違約金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依法未予支持,并無不當。劉某某主張倉庫租賃費18000元,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且君樂寶乳業(yè)公司也不予認可,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君樂寶乳業(yè)公司共計應當向劉某某支付款項110788元并給付富士防水照相機兩部。原審法院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錯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三)項、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14)鹿民二初字第3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變更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14)鹿民二初字第3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內容為“被告石某某君樂寶乳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原告劉某某款項110788元及富士防水照相機兩部”;
三、駁回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3973.8元,由劉某某負擔1630.1元,由石某某君樂寶乳業(yè)有限公司負擔2343.7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973.8元,由劉某某負擔1630.1,由石某某君樂寶乳業(yè)有限公司負擔2343.7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對于原審法院判決君樂寶乳業(yè)公司應當支付劉某某陳列費及堆頭費18900元、補貨229提合款5954元和預付款15275元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現就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分述如下:
關于張加蘆、周軍和董振峰的身份及行為性質問題。在劉某某經銷君樂寶乳業(yè)公司多谷力系列產品的過程中,均是由上述三人與劉某某發(fā)生的具體交易行為,且在原審期間周軍和董振峰均出庭作證證實了三人均系君樂寶乳業(yè)公司的工作人員及具體的交易行為,雖然君樂寶乳業(yè)公司對三人的身份不予認可,但未提供相反的證據加以證明,因此,本院對于劉某某有關張加蘆、周軍和董振峰均系君樂寶乳業(yè)公司工作人員的主張,依法予以采信。雖然君樂寶乳業(yè)公司與劉某某簽訂的《銷售協議》中約定“雙方間開展生意及商務活動中,必須以正式書面公函并有公章形式;無公章之文件,雙方均視為無效”,但是在雙方實際交易往來過程中,并非所有交易活動均采取正式公函并加蓋公章的形式,該事實從君樂寶乳業(yè)公司的發(fā)貨單及劉某某接手廊坊市場后至今雙方也未簽訂《銷售協議》等證據即可得到證實。綜上,張加蘆等三人均為君樂寶乳業(yè)公司在霸州和廊坊的業(yè)務代表,他們與劉某某間發(fā)生的交易行為均為職務行為,后果理應由君樂寶乳業(yè)公司承擔。
關于多谷力系列產品發(fā)生質量問題的原因問題。劉某某主張多谷力系列產品發(fā)生質量問題的原因是由產品本身造成的,而君樂寶乳業(yè)公司對此不予認可,并主張質量問題系劉某某儲存產品的倉庫溫度過低所致。對于多谷力系列產品發(fā)生質量問題的原因應由劉某某承擔舉證責任,劉某某提交的證據只能證明多谷力系列產品發(fā)生了質量問題,但不能證明質量問題發(fā)生的原因是由君樂寶乳業(yè)公司生產的產品本身所造成,因此,應由劉某某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關于劉某某在停止銷售君樂寶乳業(yè)公司多谷力系列產品后庫存產品的處理問題。在劉某某經銷的多谷力系列產品出現質量問題在霸州市場被強行下架后,君樂寶乳業(yè)公司區(qū)域經理張加蘆與劉某某達成協議,自2011年3月12日起劉某某放棄霸州市場經營權,不準在繼續(xù)銷售,庫存多谷力產品1360件配送廊坊特價去化,庫存去化方案為1、能夠正常銷售的貨補5元/箱,特價去化;2、經公司確認有質量問題的1:1調換。后經雙方清點霸州庫存多谷力產品1360件中有質量問題的為759件,其余601件無質量問題。該協議達成后,君樂寶乳業(yè)公司一直未安排能夠正常銷售的601件產品的處理,最終導致該601件產品過期造成損失,該部分損失價值15626元,應由君樂寶乳業(yè)公司予以賠償。關于廊坊市場庫存處理問題。劉某某雖然主張廊坊市場庫存產品1285件也應當由君樂寶乳業(yè)公司予以退貨,但是劉某某僅提交一份僅顯示劉某某簽名的復印件證據,而君樂寶乳業(yè)公司對該證據不予認可,本院對該證據依法不予采信。故劉某某沒有證據證明雙方就廊坊市場庫存產品的退貨退款達成了一致意見,其要求君樂寶乳業(yè)公司退還廊坊市場庫存貨款的請求,因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關于借款、借貨問題。在劉某某經銷君樂寶乳業(yè)公司多谷力系列產品的過程中,作為君樂寶乳業(yè)公司的區(qū)域經理張加蘆、辦事處主任周軍及業(yè)務員董振峰等人多次從劉某某處借款和借貨,在劉某某提交的證據中除其中兩張為劉某某會計自己所列明細,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作證,不能認定外,其他證據均有上述君樂寶乳業(yè)公司工作人員簽字確認,且相關事實有周軍和董振峰出庭作證予以證實,因此,該筆款項應由君樂寶乳業(yè)公司予以償還。經計算,有原始憑證證明的借款和借貨總計金額為58658.5元,而劉某某僅主張君樂寶乳業(yè)公司償還55033元,此為劉某某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自愿處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關于進貨獎勵問題。1、關于欠獎品兩部照相機問題,劉某某提交的君樂寶乳業(yè)公司霸州辦事處主任周軍書寫的獎勵政策和欠條,周軍在原審時也出庭予以證實,因此,君樂寶乳業(yè)公司應按照獎勵政策向劉某某兌現獎品富士防水照相機兩部。2、關于欠14個獎品鍋問題。劉某某提交的證據為廊坊潤香與終端店簽訂的《銷售協議》,并依此主張君樂寶乳業(yè)公司欠其14個獎品鍋,君樂寶乳業(yè)公司對此不予認可。劉某某提交的證據既不能證明在獎勵銷售期間系其與終端店簽訂的《銷售協議》并提供了貨源,也不能證明其已經實際向終端店兌現了14個獎品鍋,因此,劉某某有關君樂寶乳業(yè)公司尚欠其14個獎品鍋的主張,因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關于違約金和倉庫租賃費的承擔問題。劉某某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君樂寶乳業(yè)公司產生的多谷力系列產品本身存在質量問題,故君樂寶乳業(yè)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不存在違約行為,依法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對于劉某某要求君樂寶乳業(yè)公司支付2萬元違約金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依法未予支持,并無不當。劉某某主張倉庫租賃費18000元,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且君樂寶乳業(yè)公司也不予認可,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君樂寶乳業(yè)公司共計應當向劉某某支付款項110788元并給付富士防水照相機兩部。原審法院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錯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三)項、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14)鹿民二初字第3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變更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14)鹿民二初字第3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內容為“被告石某某君樂寶乳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原告劉某某款項110788元及富士防水照相機兩部”;
三、駁回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3973.8元,由劉某某負擔1630.1元,由石某某君樂寶乳業(yè)有限公司負擔2343.7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973.8元,由劉某某負擔1630.1,由石某某君樂寶乳業(yè)有限公司負擔2343.7元。
審判長:趙勇
審判員:于英
審判員:陳麗娜
書記員:劉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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