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其他辦事人員和有關人員,住鹽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立偉,系原告單位同事,住孟村縣回族自治縣。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不便分類的其他勞動者,住鹽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猛,河北興鹽律師事務所律師。
劉某某與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劉某某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劉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4,985元,減半收取計2,492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
審判員 張鳳榮
書記員: 韓謙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