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廣明
馬勇(黑龍江哈爾濱道里區(qū)法律援助中心)
杜瀟(黑龍江哈爾濱道里區(qū)法律援助中心)
白同彬
萊州茂盛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劉晗(黑龍江法昕律師事務所)
蘆智海(黑龍江法昕律師事務所)
原告劉廣明,男,1990年3月2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馬勇,哈爾濱市道里區(qū)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委托代理人杜瀟,哈爾濱市道里區(qū)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白同彬,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yè)。
被告萊州茂盛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代碼26586720—8,住所地山東省萊州市柞村鎮(zhèn)西朱宋。
法定代表人楊廣茂,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晗,黑龍江法昕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蘆智海,黑龍江法昕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廣明與被告白同彬、萊州茂盛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茂盛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廣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馬勇、杜瀟,被告茂盛公司委托代理人劉晗、蘆志海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白同彬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茂盛公司承包了哈爾濱市道里區(qū)群力上和園著小區(qū)的部分工程。劉廣明在該工程工地從事龍骨焊接工作。茂盛公司未舉示其與白同彬關系的證據,白同彬以茂盛公司名義出具欠據,其又不具備施工資質且下落不明,據此可以認定劉廣明與茂盛公司之間形成勞務合同關系。劉廣明對已完成工作向茂盛公司主張勞動報酬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因劉廣明未向本院提供白同彬與茂盛公司是何種關系的證據,其要求茂盛公司承擔給付責任的同時,再要求白同彬承擔給付責任沒有法律依據,故其要求白同彬給付勞動報酬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萊州茂盛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給付原告劉廣明勞動報酬26950元;
二、駁回原告劉廣明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555元(含案件受理費474元、公告費77元、郵寄費4元),由被告萊州茂盛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承擔(此款劉廣明已預交,萊州茂盛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給付劉廣明)。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三份,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茂盛公司承包了哈爾濱市道里區(qū)群力上和園著小區(qū)的部分工程。劉廣明在該工程工地從事龍骨焊接工作。茂盛公司未舉示其與白同彬關系的證據,白同彬以茂盛公司名義出具欠據,其又不具備施工資質且下落不明,據此可以認定劉廣明與茂盛公司之間形成勞務合同關系。劉廣明對已完成工作向茂盛公司主張勞動報酬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因劉廣明未向本院提供白同彬與茂盛公司是何種關系的證據,其要求茂盛公司承擔給付責任的同時,再要求白同彬承擔給付責任沒有法律依據,故其要求白同彬給付勞動報酬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萊州茂盛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給付原告劉廣明勞動報酬26950元;
二、駁回原告劉廣明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555元(含案件受理費474元、公告費77元、郵寄費4元),由被告萊州茂盛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承擔(此款劉廣明已預交,萊州茂盛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給付劉廣明)。
審判長:李冰
審判員:孫蕭簫
審判員:劉玉楊
書記員:王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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