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廣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北京市西城區(qū)。
委托代理人劉玉龍,河北正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張慶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告崔洪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縣。
被告劉永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滿城縣。
原告劉廣東訴被告梁某某、曹某某、張慶生、崔洪亮、劉永民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武曉彬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廣東的委托代理人劉玉龍,被告梁某某、張慶生、崔洪亮、劉永民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曹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劉廣東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5720000元,按年利率24%計算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逾期利息2059200元及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合計77792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4年8月15日,原告與被告梁某某、曹某某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650萬元,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止。合同簽訂后,原告給付了借款,被告出具了收款確認書。被告未按月償還借款本息,截至起訴日止,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72萬元。根據(jù)約定被告逾期還款的,應當支付逾期違約金及罰息,結(jié)合我國現(xiàn)行民間借貸法律規(guī)定,原告對利息部分主張年利率按24%計算至實際清償完畢止。2014年7月28日,被告張慶生、崔洪亮、劉永民向原告出具借款擔保承諾書,自愿為梁某某向原告的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2014年8月15日原告劉廣東與被告梁某某、曹某某簽訂借款協(xié)議(編號KJ201408008)。借款協(xié)議載明“借款人梁某某…曹某某…出借人劉廣東……借款用途擴大經(jīng)營…借款金額6500000元…期限自2014年8月15日至2015年4月15日止,月償還本息數(shù)額為325000元,還款分期月數(shù)為7個月,月償還本息數(shù)額為4745000元,還款分期月數(shù)為1個月,每月30日18:00前為月還款時間…如未在還款時間內(nèi)足額還款,按照當月應還本息的10%計算違約金,每月單獨計算…罰息每日按當月直至借款期結(jié)束的應還本息的0.05%收取,每月單獨計算…”。同日被告梁某某、曹某某向原告劉廣東出具收款確認書一份,載明“梁某某…于2014年8月15日收到劉廣東銀行轉(zhuǎn)賬6500000元…上述款項視為本人與出借人劉廣東于2014年8月15日簽訂的編號KJ201408008借款本金陸百伍拾萬元借款合同…的借款本金…收款人梁某某、曹某某…2014年8月15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梁某某、曹某某分三次償還原告本金共計780000元,利息195000元。剩余款項經(jīng)原告催要被告梁某某、曹某某至今未償還。被告梁某某辯稱未收到原告的轉(zhuǎn)款,但未提交證據(jù)加以證實,被告梁某某稱借款合同和收款確認書上的簽字和手印并非曹某某親手所書。原告提交被告張慶生、崔洪亮、劉永民簽訂的三份借款擔保承諾書和冠群馳聘商務信息咨詢(天津)有限公司擔保人申請書中均載明“……日期:2014年7月28日”,時間均在原告與被告梁某某、曹某某簽訂的借款合同之前,被告張慶生、崔洪亮、劉永民辯稱未見過上面的簽字。原告稱與被告張慶生、崔洪亮、劉永民簽訂擔保承諾書和申請表與原告劉廣東與被告梁某某和曹某某簽訂的借款合同時間并不長是在合理的審查期限內(nèi),是對被告梁某某和曹某某提供了借款擔保人之后才與被告梁某某和曹某某簽訂了借款合同并出借了借款款項。
上述事實有借款合同、收款確認書、轉(zhuǎn)賬回單、借款擔保承諾書、擔保人申請書及庭審筆錄等在卷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被告梁某某、曹某某借原告劉廣東款,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合同上有被告梁某某和曹某某簽名及手印,被告梁某某辯稱曹某某非本人簽字按手印,被告曹某某未到庭,即使非曹某某本人簽字、按手印,被告梁某某和曹某某二人系夫妻關系,此債務發(fā)生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為夫妻共同債務,被告梁某某和曹某某應及時償還原告借款。因原、被告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利率、違約金、罰息等明顯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依據(jù)《借貸案件意見》第6條的規(guī)定,超過部分的利息無效,本院不予支持?,F(xiàn)原告主張逾期違約金及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計算,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被告張慶生、崔洪亮、劉永民承擔擔保責任,但提供的擔保承諾書及擔保人申請書時間均在被告梁某某、曹某某向原告借款之前,且被告張慶生、崔洪亮、劉永民均否認在擔保承諾書及擔保人申請書簽字及按手印,原告也未提供任何證據(jù)予以證實,該擔保承諾書及擔保人申請書存在明顯瑕疵,故本院不予認可。被告曹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自己的訴訟權(quán)利。基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七條,判決如下:
一、被告梁某某、曹某某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劉廣東本金5720000元、利息2059200元(以572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4年12月15日至2016年6月15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及逾期利息(以572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6月16日至本息還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計算);
二、駁回原告劉廣東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6254元,減半收取33127元,由被告梁某某、曹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nèi)預交上訴費并提交繳費收據(jù)原件(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申請執(zhí)行期限為二年。
審判員 武曉彬
書記員:范天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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