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
高永忠
王某某
孫迪(河北承天律師事務所)
原告:劉某,個體。
委托代理人:高永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無業(yè),漢族。
被告:王某某,個體。
委托代理人:孫迪,河北承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與被告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超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的委托代理人高永忠及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孫迪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借款,提交了有被告簽名的借條為證,且被告對向原告借款的事實及借條的真實性均表示認可,故可以認定原、被告之間借款事實成立。被告未能履行還款義務,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人民幣350000元的訴訟請求,理據(jù)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交的借條上顯示的借款日期為2012年11月20日,因原告未能提交證據(jù)證實借款日期為2011年2月1日,故原告要求被告自2011年2月1日起給付利息,理據(jù)不足,被告應自2012年11月20日起給付利息。原被告關于利率的約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 ?、第五條 ?、第九十條 ?、第一百零八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劉某借款人民幣350000元,并自2012年11月20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給付利息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275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借款,提交了有被告簽名的借條為證,且被告對向原告借款的事實及借條的真實性均表示認可,故可以認定原、被告之間借款事實成立。被告未能履行還款義務,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人民幣350000元的訴訟請求,理據(jù)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交的借條上顯示的借款日期為2012年11月20日,因原告未能提交證據(jù)證實借款日期為2011年2月1日,故原告要求被告自2011年2月1日起給付利息,理據(jù)不足,被告應自2012年11月20日起給付利息。原被告關于利率的約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 ?、第五條 ?、第九十條 ?、第一百零八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劉某借款人民幣350000元,并自2012年11月20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給付利息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275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審判長:李超
書記員:莊珊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