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萬某
劉世勇(代理權限代為調(diào)查取證(湖北隨州忠信法律服務所)
劉某
胡游(代理權限參加訴訟(湖北楚峰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劉世勇(代理權限:代為調(diào)查取證,代為參加訴訟,代為簽收法律文書),隨州市忠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胡游(代理權限:參加訴訟,代為和解,代為簽收法律文書),湖北楚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李萬某為與被上訴人劉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隨縣人民法院(2015)鄂隨縣民初字第0158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超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張歡、代理審判員朱玉玲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5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李萬某的委托代理人劉世勇,被上訴人劉某的委托代理人胡游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判認定的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上訴人李萬某是否應當先在交強險內(nèi)承擔賠責任?現(xiàn)圍繞本案的爭議焦點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評判如下:上訴人李萬某上訴稱,原審判決讓李萬某先在交強險內(nèi)承擔責任屬適用法律錯誤,本案中雙方車輛均未購買交強險,均不能享受交強險無過錯賠償權利,應以事故實際責任確定賠償,李萬某在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應按公平原則確定其賠償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規(guī)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shù)模嗣穹ㄔ簯柚С帧?。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劉某因本次事故遭受損失,因上訴人李萬某的車輛未購買交強險,故被上訴人劉某有權依照上述規(guī)定向法院請求上訴人李萬某先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nèi)向其承擔賠償責任,原審法院對此請求予以支持并無不當;被上訴人劉某的車輛未購買交強險不影響其向上訴人李萬某在交強險內(nèi)主張權利,而是劉某在交通事故中給他人造成損害時,他方也有權向其在交強險內(nèi)主張權利。上訴人李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李萬某還上訴稱一審剝奪其重新鑒定權。本院認為,劉某的鑒定意見系在隨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的委托下進行,并非被上訴人單方進行,并且對于鑒定意見中確定的過長的護理時間及誤工時間,原審法院結合相關規(guī)定依法予以了核減,符合客觀實際,上訴人李萬某認為一審剝奪其重新鑒定權的理由依法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實體處理恰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17元,由李萬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上訴人李萬某是否應當先在交強險內(nèi)承擔賠責任?現(xiàn)圍繞本案的爭議焦點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評判如下:上訴人李萬某上訴稱,原審判決讓李萬某先在交強險內(nèi)承擔責任屬適用法律錯誤,本案中雙方車輛均未購買交強險,均不能享受交強險無過錯賠償權利,應以事故實際責任確定賠償,李萬某在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應按公平原則確定其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規(guī)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shù)模嗣穹ㄔ簯柚С帧?。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劉某因本次事故遭受損失,因上訴人李萬某的車輛未購買交強險,故被上訴人劉某有權依照上述規(guī)定向法院請求上訴人李萬某先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nèi)向其承擔賠償責任,原審法院對此請求予以支持并無不當;被上訴人劉某的車輛未購買交強險不影響其向上訴人李萬某在交強險內(nèi)主張權利,而是劉某在交通事故中給他人造成損害時,他方也有權向其在交強險內(nèi)主張權利。上訴人李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李萬某還上訴稱一審剝奪其重新鑒定權。本院認為,劉某的鑒定意見系在隨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的委托下進行,并非被上訴人單方進行,并且對于鑒定意見中確定的過長的護理時間及誤工時間,原審法院結合相關規(guī)定依法予以了核減,符合客觀實際,上訴人李萬某認為一審剝奪其重新鑒定權的理由依法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實體處理恰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17元,由李萬某負擔。
審判長:李超
審判員:張歡
審判員:朱玉玲
書記員: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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