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家志
張春霞(河北衡水桃城區(qū)求實法律服務所)
車國林
單興喬(河北莊銘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劉家志。
委托代理人:張春霞,衡水市桃城區(qū)求實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車國林。
原審被告:江蘇中廈集團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qū)黃海東路10號。
法定代表人:蔡為軍,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單興喬,河北莊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劉家志與被上訴人車國林及原審被告江蘇中廈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廈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因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qū)人民法院(2014)衡桃協(xié)民二初字第6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由審判員楊建一擔任審判長并主審本案、審判員王江豐、代理審判員關信娜參加評議,書記員徐佳佳出庭擔任記錄,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劉家志的委托代理人張春霞、被上訴人車國林、原審被告中廈公司委托代理人單興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車國林為上訴人劉家志工作,劉家志應當向車國林支付報酬,劉家志認可欠車國林工資86200元,車國林要求其給付工資86200元,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原審被告中廈公司允許劉家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承攬工程,對劉家志欠付車國林的工資亦應承擔給付義務,車國林要求中廈公司給付欠付工資,亦予以支持。劉家志主張車國林在工作中未認真履行職責,給其造成了損失,未提供充分證據(jù),車國林亦不予認可,故,劉家志要求從欠付工資中扣除損失,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955元,由上訴人劉家志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車國林為上訴人劉家志工作,劉家志應當向車國林支付報酬,劉家志認可欠車國林工資86200元,車國林要求其給付工資86200元,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原審被告中廈公司允許劉家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承攬工程,對劉家志欠付車國林的工資亦應承擔給付義務,車國林要求中廈公司給付欠付工資,亦予以支持。劉家志主張車國林在工作中未認真履行職責,給其造成了損失,未提供充分證據(jù),車國林亦不予認可,故,劉家志要求從欠付工資中扣除損失,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955元,由上訴人劉家志負擔。
審判長:楊建一
審判員:王江豐
審判員:關信娜
書記員:徐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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