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寶群(系劉某某哥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被告:國網黑龍江省電力有限公司海林供電公司。負責人:劉志濤,該公司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徐亮,黑龍江曦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國網黑龍江省電力有限公司海林供電公司供用電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劉某某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申請撤回對被告國網黑龍江省電力有限公司海林供電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申請撤回對被告國網黑龍江省電力有限公司海林供電公司的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某撤回對被告國網黑龍江省電力有限公司海林供電公司的起訴。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
審判員 潘遠成
書記員:周家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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