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
于利(黑龍江拓亞律師事務所)
呂某某
袁海濤(通河縣富林法律服務所)
郭某某
田文(通河縣通河鎮(zhèn)法律服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住黑龍江省通河縣。
委托代理人于利,黑龍江拓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呂某某,住黑龍江省通河縣。
委托代理人袁海濤,通河縣富林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住黑龍江省通河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某某,公務員,住黑龍江省通河縣。
委托代理人田文,通河縣通河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住黑龍江省通河縣。
上訴人劉某、呂某某與被上訴人郭某某確認夫妻共同債務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通河縣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50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呂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袁海濤、上訴人劉某的委托代理人于利,被上訴人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通河縣人民法院(2013)通民二初字第2號民事調解書已經(jīng)確認郭某某與呂某某間存在借貸關系,呂某某未按調解書確定的時間償還借款本息。郭某某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該債務為劉某與呂某某共同債務,因此案涉借款是否屬于劉某與呂某某的共同債務是本案審理的焦點。
依據(jù)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劉某與呂某某于1989年生育女兒姓呂名暢,呂暢出生后始終跟隨劉某與呂某某生活,而且呂某某二審中承認1996年雙方及呂暢戶口遷至一處,公安機關戶籍信息記載呂某某為戶主,與劉某系夫妻。劉某、呂某某雖然均稱已經(jīng)離婚,但未提供證據(jù)對其主張加以證明,而且有關職能部門也沒有劉某、呂某某已經(jīng)離婚的記錄。呂某某2012年向郭某某借款是在劉某、呂某某共同生活期間,因此原審法院(2013)通民二初字第2號民事調解書確認郭某某與呂某某之間的債務為劉某與呂某某共同債務并無不當之處。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0元,由劉某、呂某某各負擔1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通河縣人民法院(2013)通民二初字第2號民事調解書已經(jīng)確認郭某某與呂某某間存在借貸關系,呂某某未按調解書確定的時間償還借款本息。郭某某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該債務為劉某與呂某某共同債務,因此案涉借款是否屬于劉某與呂某某的共同債務是本案審理的焦點。
依據(jù)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劉某與呂某某于1989年生育女兒姓呂名暢,呂暢出生后始終跟隨劉某與呂某某生活,而且呂某某二審中承認1996年雙方及呂暢戶口遷至一處,公安機關戶籍信息記載呂某某為戶主,與劉某系夫妻。劉某、呂某某雖然均稱已經(jīng)離婚,但未提供證據(jù)對其主張加以證明,而且有關職能部門也沒有劉某、呂某某已經(jīng)離婚的記錄。呂某某2012年向郭某某借款是在劉某、呂某某共同生活期間,因此原審法院(2013)通民二初字第2號民事調解書確認郭某某與呂某某之間的債務為劉某與呂某某共同債務并無不當之處。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0元,由劉某、呂某某各負擔100元。
審判長:郎曉俠
審判員:趙國良
審判員:呂樹成
書記員:王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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