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女,漢族,****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陶誠,
湖北光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兵,
湖北光程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胡計軍,男,漢族,****年**月**日出生,湖北省武漢市新洲區(qū)村。
被告:
誠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紅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紅河州蒙自市明珠路康達商住樓,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2500086364832K。
負責人:萬祖泉,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胡計軍、
誠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紅河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陶誠、被告胡計軍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
誠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紅河中心支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三被告承擔原告因交通事故產生的醫(y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精神撫慰金、交通費、摩托車損失費等共計61962.7元(不含胡計軍已墊付的1.6萬元)1、醫(yī)療費22704.7元;2、住院伙食補助1150元(23天,50元每天);3、營養(yǎng)費1350元(住院時按照30元每天,天數23天,出院按照20元每天,37天計算);4、護理費5788.6元;5、誤工費11227.40元(2017年度農林牧副漁平均收入標準計算);6、殘疾賠償金27624元(2018年5月1日后的標準);7、鑒定費1300元;8、精神撫慰金3000元;9、交通費1500元;10、車損鑒定費400元;11、車輛損失費1543元;12、其他實際損失375元,合計77962.7元,扣除保險公司墊付費用10000元、被告胡計軍賠償6000元,訴請賠償額為61962.7元。2、判決二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原告對于賠償清單中當庭變更的部分作如下說明:適用2018年5月1日后的新標準,1.護理費變更為35214元每年計算,由5371元變成為5788.6元;2.誤工費變更為34150元每年計算,由10344元變更為11227.4元;3.殘疾賠償金變更為13812元每年計算,由25450元變更為27624元;4.車輛損失由2000元變更為1543元;5.增加了車損鑒定費400元。
事實和理由:2017年11月20日15時05分,被告胡計軍駕云G×××××7號重型貨車,原告劉某某駕駛歐派二輪電動車,兩車行駛至106國道麻城市黃土崗鎮(zhèn)長嶺崗路段相撞,造成劉某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被告胡計軍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劉某某無責任。后原告被送至
麻城市人民醫(yī)院你住院治療,出院后經鑒定為十級傷殘。
另查,被告胡計軍駕駛的車輛在被告誠泰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相應商業(yè)險。事故發(fā)生后,被告胡計軍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6000元,被告
誠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10000元。
綜上所述,被告胡計軍違章駕駛車輛將原告撞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依法應對原告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被告誠泰保險公司作為事故車輛的承保公司,依法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相應的保險賠償責任。原告只要求本案的肇事人胡計軍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和誠泰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告胡計軍辯稱:對交通事故的事實及責任劃分無異議,對于原告的訴請,我在事故發(fā)生后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6000元,其余依法結算,我要求由誠泰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
被告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向本院提交書面意見答辯稱,一、答辯人認為對于本次交通事故,原告劉某某應當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二、請法院根據原告的實際、合理損失,公正判決原告的各項訴請金額:1、傷殘賠償金,劉某某為農村戶口,應按照2017年農村居民傷殘賠償標準計算;2、醫(yī)療費需要出具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同時,醫(yī)療費應當提供就診醫(yī)院的用藥清單,證明治療過程、用藥確實于涉案交通事故存在因果關系,原告需要提供以上證據予以佐證;3、認可住院伙食補助費;4、營養(yǎng)費認可住院期間的營養(yǎng)費690元;5、誤工期應按60天計算,標準按照2017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中農業(yè)的工資標準31462元計算,誤工費應為5172元;6、護理費不予認可;7、鑒定費不屬于保險公司賠付范圍;8、原告未達到十級傷殘,病情并不嚴重,且殘疾賠償金中包含了精神損害的補償,故精神撫慰金不應予以支持;9、原告未提供正式發(fā)票作為證據,且其并未轉院,家庭住址距離就醫(yī)地點并不遠,故交通費不應予以支持;10、答辯人不認可車輛損失費2000元以及其他實際損失375元,原告均沒有提供正式的發(fā)票,以及相關證據證明與涉案事故存在因果關系,被答辯人應當提供相應證據,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綜上,答辯人僅應當在責任比例范圍內,按照答辯人的合法、合理損失承擔保險賠償責任,請求法院依法查清事實,對原告所主張的不合理的、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的保險范圍內的不合理訴請予以駁回。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當庭組織原告劉某某和被告胡計軍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被告胡計軍對原告提交的八組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對計算標準亦無異議,并要求由誠泰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對當事人無異議的原告提交的八組證據及被告胡計軍提交的一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被告誠泰保險公司庭前通過本院對原告劉某某提交的六組證據(除當庭增加的證據七、證據八外)進行了質證,對原告庭前未變更的賠償項目清單進行了答辯。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四,誠泰保險公司對該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有異議,認為原告劉某某應當承擔部分責任,認為本案的事故責任劃分存在瑕疵,但在其舉證期及答辯期內該保險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證據證明交警部門對此次事故的責任劃分錯誤,故此對該證據四以及其余各方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就各方爭議的事實,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2017年11月20日15時05分,被告胡計軍駕駛云G×××××號重型貨車,原告劉某某駕駛歐派牌二輪電動車,兩車行駛至106國道麻城市黃土崗鎮(zhèn)長嶺崗路段相撞,造成劉某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當日經麻城市交警大隊認定:被告胡計軍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劉某某無責任。事故當日原告被送至
麻城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2017年12月13日出院,共計住院23天。2017年12月13日,
麻城市人民醫(yī)院出具出院醫(yī)囑,診斷原告劉某某1、胸外傷:左側多發(fā)性肋骨骨折,2、多發(fā)腰椎橫突骨折,3、右下肢皮膚軟組織損傷,4、神經性耳鳴,5、腹腔積液;出院醫(yī)囑:1、注意休息,加強肺功能鍛煉,2、不適隨診,3、靜臥修養(yǎng)兩月,看骨科門診;診斷證明意見:隨診,建議休息三個月。2018年3月16日黃岡楚劍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出具黃楚劍【2018】臨法鑒字第125號鑒定意見書,鑒定原告劉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左側第4-9肋骨多發(fā)性骨折,傷殘程度為十級,誤工期為120日,護理期為60日(護理人數1人),營養(yǎng)期為60日。胡計軍墊付的6000元,誠泰保險公司墊付的10000元,原告均在庭審中認可并在訴請賠償金額中予以扣減,對兩被告墊付的費用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被告胡計軍駕駛的車輛云G×××××號系重型貨車,該車輛掛靠在
蒙自華順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胡計軍系實際使用人,原告方當庭撤回要求
蒙自華順物流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請。
蒙自華順物流有限公司在被告
誠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紅河中心支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且不計免賠,該次事故發(fā)生在2017年8月18日至2018年8月17日的保險期間內。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應受法律保護。被告胡計軍作為肇事車輛的實際使用人,因違規(guī)駕駛車輛致原告劉某某受傷住院并致殘的交通事故,依法應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劉某某無責任。被告
誠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紅河中心支公司為本案肇事車輛云G×××××號重型倉柵式貨車承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該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交通事故應由該公司在保險責任的限額內依法向原告劉某某承擔賠償責任,其超出限額部分由被告胡計軍承擔。對于原告訴請要求的賠償清單,本院認定如下:醫(yī)療費22704.7元能結合原告劉某某出院記錄、診斷證明書,有
麻城市人民醫(yī)院出具的門診及住院收費票據可以證明,該項費用應予支持;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天×23天=1150元,二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可;營養(yǎng)費30元/天×23天+20元/天×37天=1350元,被告誠泰保險公司只認可住院期間的69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護理費5788.6元、鑒定費130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交通費1500元、車輛損失2000元、其他實際損失375元被告誠泰保險公司均不予認可,對上述六項費用本院認為:護理費應結合鑒定意見書的護理期60日和護理人數1人,按照2018年度湖北省農、林、牧、漁業(yè)行業(yè)年收入標準計算為34150元/年÷365天×60天=5613.6元為宜;鑒定費130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予以支持;交通費發(fā)生麻城市,酌定為500元;車輛損失依據原告提供的車損鑒定票據認可1943元;其他實際損失375元,原告沒有證據證明與本案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本院不予支持;誤工費11227.4元,被告誠泰保險公司認為應當按照出院醫(yī)囑60天及2017年湖北省農、林、牧、漁業(yè)行業(yè)年收入標準31462元計算為5172元,本院認為,在一審辯論終結前,應當按照2018年度湖北省農、林、牧、漁業(yè)行業(yè)年收入標準34150元/年÷365天×(住院時間23天+醫(yī)囑休息時間90天)=10572.3元計算;殘疾賠償金27624元,被告誠泰保險公司認為應當按照湖北省2017年農村居民傷殘賠償標準計算為12725元/年×20年×10%=25450元,本院認可按照湖北省2018年農村居民傷殘賠償標準計算為13812元/年×20年×10%=27624元。
綜上,原告劉某某的各項損失為醫(yī)療費22704.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50元、營養(yǎng)費690元、護理費5613.6元、誤工費10572.3元、傷殘賠償金27624元、鑒定費130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交通費500元、車輛損失費1943元,總計75097.6元由被告
誠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紅河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用限額即(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內賠償原告劉某某10000元;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損失限額(交通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內賠償原告劉某某47309.9元;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損失限額(車輛損失)內賠償原告劉某某1943元;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劉某某(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14544.7元;法醫(yī)鑒定費1300元由被告胡計軍賠償給原告劉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劉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的各項損失費用合計75097.6元,由被告
誠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紅河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用限額內賠償原告劉某某10000元,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損失限額內賠償原告劉某某47309.9元,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損失限額內賠償原告劉某某1943元,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劉某某14544.7元;法醫(yī)鑒定費1300元由被告胡計軍賠償給原告劉某某。
二、被告
誠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紅河中心支公司應付原告劉某某的賠償費用73797.6元扣減其墊付原告醫(yī)療費10000元后,應付原告各項賠償費用計63797.6元;被告胡計軍應付原告劉某某賠償費用1300元,扣減其墊付原告醫(yī)療費6000元后,原告劉某某應退還被告胡計軍4700元。
三、駁回原告劉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原、被告應給付款項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付清。(款匯至麻城市人民法院款物返還中心,開戶行:麻城農村商業(yè)銀行營業(yè)部,賬號:82×××37)
如果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385元,減半收取193元由被告胡計軍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薛嬌
書記員: 鮑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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