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劉季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邢臺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其東,河北佳信時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邢臺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陳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邢臺縣。
上列二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霍艷亮,邢臺市橋西區(qū)正大法律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雙方存在勞務關系事實不清,應進一步核實;本案訴訟主體二原告與其訴訟請求標的關聯(lián)性存在瑕疵。二審庭審初步查明一同打工一共有十八人,所欠工資合計為54000元,難以確認所欠二原告工資為證明條上的數(shù)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邢臺縣人民法院(2016)冀0521民初1142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邢臺縣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劉季秋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150元予以退回。
審判長 楊擁軍 審判員 張慶安 審判員 楊冬梅
書記員:崔菊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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