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司機,住河北省黃驊市。委托訴訟代理人:董洪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住河北省黃驊市,黃驊市新驊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mào)易試驗區(qū)銀城路88號16、17樓102B單元。負責人:施建峰,職務: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武文昭,河北建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某訴稱:原告是黃驊市環(huán)海物流有限公司的司機,2017年3月20日,原告駕駛冀J×××××/冀J×××××號車從天津塘沽港到山東臨沂運輸貨物,行駛至黃驊市附近)時,原告駕駛的車輛發(fā)生故障,原告在車下維修時,發(fā)生意外致使原告右肩部受傷。黃驊市環(huán)海物流有限公司在被告處投保了兩份保險,雙方多次協(xié)商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被告履行保險合同,支付保險費用132308.8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被告中國人壽上海分公司辯稱:需要核實保險單、事故認定書、行駛證、駕駛證、操作證等證件原件,以判定是否屬于保險責任,如沒有拒賠情形對于屬于保險責任的合理合法損失在保險限額內(nèi)依合同約定賠付,對于鑒定訴訟費屬于間接損失,不應當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3月20日,原告劉某某駕駛冀J×××××/冀J×××××號車從天津塘沽港到山東臨沂運輸貨物,行駛至黃驊市附近)時,車輛發(fā)生故障,原告在車下維修時,發(fā)生意外致使原告右肩部受傷。原告劉某某駕駛的冀J×××××/冀J×××××號車登記車主為黃驊市匯通石化產(chǎn)品運銷公司匯通車隊,實際車主為黃驊市環(huán)海物流有限公司,原告為黃驊市環(huán)海物流有限公司雇傭司機。原告劉某某在被告處投保一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限額為:傷殘責任限額為4000000元;醫(yī)療費用限額為50000元;住院生活津貼費用責任限額為18000元。免賠額/率為每次事故醫(yī)療免賠扣除100元后,100%賠付。意外住院津貼每次事故免賠3天。保險期間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原告劉某某在被告處投保一份雇主責任保險,附加24小時意外擴展責任(約定:本保險擴展承保在本保險期限內(nèi),被保險人的雇員在全天24小時遭遇的意外事故,無論該事故是否與被保險人業(yè)務工作有關),附加誤工費用賠償標準責任,附加傷殘等級賠付責任(約定:傷殘等級十級,比例為5%)。保險限額為:傷亡責任限額為500000元;醫(yī)療費用責任限額為50000元;附加住院津貼責任限額為43800元。免賠額為每次事故醫(yī)療免賠扣除50元后,100%賠付,住院津貼每次事故免賠3天,誤工費每次事故免賠3天。特別約定為投保人誤工費用賠償標準責任,誤工補助標準為為實際月工資與100元/天扣除3天免賠,兩者取低著為準,最長不超過365天。保險期間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原告在黃驊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8天,主要診斷為肩袖損傷。經(jīng)本院委托黃驊法醫(yī)鑒定中心對原告?zhèn)麣埖燃壸鞒鲨b定,鑒定結論為:劉某某傷殘等級為十級傷殘。本院依法確認原告劉某某在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的損失有:1醫(yī)療費15641元,依據(jù)住院病歷、診斷證明、費用明細、醫(yī)療費票據(jù)確認醫(yī)藥費共計花費15741元,依據(jù)保險單約定應免賠100元,故本院確認醫(yī)療費為15641元;2傷殘賠償40000元,依據(jù)保險單及傷殘鑒定意見書予以確認,計算為400000元×10%;3住院生活津貼費用500元,依據(jù)住院病歷確認住院8天,依據(jù)保險單應免賠3天,故應按照100元/天×5天計算;4鑒定及檢查費1303.8元;原告劉某某在雇主責任保險的損失有:1傷殘賠償25000元,依據(jù)保單、傷殘鑒定書予以確認;2住院生活津貼500元,依據(jù)住院病歷確認住院8天,依據(jù)保險單應免賠3天,故應按照100元/天×5天計算;3誤工費12000,依據(jù)保險單確認誤工費標準按照100元/天計算,期限本院認定120天;以上損失合計:94944.8元。上述事實有保單、醫(yī)藥費票據(jù)、住院病歷、傷殘鑒定意見書、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上列原、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董紅旗,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壽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武文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在被告中國人壽上海分公司投保有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雇主責任保險,對此有保單證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認定。對于被告提出的醫(yī)療費應當剔除10%的非醫(yī)保用藥及對鑒定意見書不予認可的主張,其均未提交相應證據(jù)予以證實,故對其主張本院不予認定。對于被告主張的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醫(yī)療費免賠100元及住院生活津貼免賠3天,雇主責任保險住院生活津貼免賠3天及誤工費標準按照100元/天計算,因其均在保險單中明確注明,故對其本院予以認定。原告劉某某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nèi)受傷,故對因此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各項損失94944.8元,被告應予賠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賠償原告劉某某保險金94944.8元。以上款項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到期將款交至黃驊市人民法院,開戶行:工商銀行黃驊支行,賬號:04×××43。如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473元,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承擔(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同時向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韓景韞
書記員: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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