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忠,黑龍江慶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湖北省云夢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曲明旭,黑龍江德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江蘇江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如皋市吳鎮(zhèn)魯班路18號。
法定代表人:沈良兵,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尹立新,黑龍江慶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劉某某因與被上訴人陳某某、江蘇江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中集團)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qū)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630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劉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忠、被上訴人陳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曲明旭、被上訴人江中集團委托訴訟代理人尹立新參加了法庭組織的調查活動。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據(jù)此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關于本案所涉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江中集團承建陽光嘉城三期B1-5#樓工程后,又將工程轉包給不具有施工資質的劉某某,劉某某又將內部裝修部分工程分包給陳某某進行實際施工,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guī)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因此,江中集團與劉某某簽訂的《項目承包責任書》及劉某某與陳某某的內部裝修口頭合同均屬無效合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本案中,陳某某所實際施工的工程已竣工且已交付使用,故原告陳某某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主體資格。二、工程價款的問題。因原告與被告劉某某未簽訂書面的施工合同,雙方對人工費的標準存在爭議,原告所提供的統(tǒng)計表沒有劉某某的簽字,故依法委托中博信工程造價咨詢(北京)有限公司對涉案工程款進行依法鑒定。被告劉某某認為鑒定報告將文明施工費、管理費計算在人工費之內,但鑒定報告第7頁明確說明“本案中原告為個人,無施工資質。依據(jù)《2010年黑龍江省費用定額》,工程造價中涉及的管理費、利潤、規(guī)費、安全文明施工費和稅金等相關費用未計取。企業(yè)管理費涉及金額為443,586.70元。利潤涉及金額408,526.10元。稅金金額為257,871.50元。以上費用不予計取?!惫蕜⒛衬车脑擁椏罐q不予采信;關于劉某某認為公共部位理石費不在劉某某的承包范圍,但劉某某與江中集團簽訂的《項目承包責任書》中約定承包范圍“圖紙范圍內所有內容(發(fā)包人外委部分除外)”劉某某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公共部位理石不在其承包范圍,故對該項抗辯不予采信;關于原告主張的竣工前的第一次清潔人工費,因江中集團與劉某某在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時提供的付款憑證中三期保潔的施工人為衣永久,故對原告主張的該項費用(鑒定報告中為51,000元)不予支持。關于被告劉某某主張的該工程存在罰款50萬元,應當予以扣除的主張,因未提供證據(jù),不予支持;關于劉某某主張的訴訟時效問題。因江中集團代付220萬元工程款,并且于2016年11月17日出具情況說明,認可尚有部分款項未予原告結清。故原告的訴訟請求并未超過訴訟時效。綜合以上論述,確定原告的工程款為6,506,988.53元(6,557,988.53-51,000=6,506,988.53),扣除已經(jīng)支付的350萬元,劉某某尚欠原告3,006,988.53元。該工程的竣工之日為2013年12月30日,故利息的起算時間為2013年12月31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三、江中集團的責任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由此,被告江中集團應在未支付工程款的范圍內承擔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陳某某工程款3,006,988.53元及利息(以3,006,988.53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3年12月31日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二、被告江蘇江中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在未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案件受理費32,854元、鑒定費10萬元,由二被告承擔。
審判長 周廣彬
審判員 孫文斌
審判員 劉振影
書記員: 趙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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