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
賁惠泉(北京漢卓(南通)律師事務所)
陳某某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如某支公司
何唯
原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賁惠泉,北京市漢卓(南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如某支公司,住所地:如某市如城街道福壽路399號。
負責人冒建勛,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何唯,公司員工。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陳某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如某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如某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先由代理審判員冒麗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后因案情復雜轉為適用普通程序,繼續(xù)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的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賁惠泉,被告陳某某及被告人保財險如某支公司的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何唯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公民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財產(chǎn)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侵害他人財產(chǎn)的,財產(chǎn)損失按照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本案中,原告劉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與被告陳某某駕駛蘇F×××××號小型轎車在行駛過程中相碰撞而發(fā)生交通事故。如某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在查明事實分析事故成因的基礎上依法做出的責任認定,并無不當,具有證明力,本院予以確認。因肇事車輛蘇F×××××號小型轎車由被告人保財險如某支公司承保交強險和50萬元限額的商業(yè)三者險(投保不計免賠險),故原告劉某某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損失,應先由被告人保財險如某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超出部分,因原告劉某某駕駛非機動車、被告陳某某駕駛機動車,且雙方分別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故應由被告人保財險如某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承擔60%的賠償責任。
關于原告劉某某主張的各項損失,本院依法審核如下:
1、醫(yī)療費。原告劉某某主張醫(yī)療費15375.63元,并提供相關證據(jù)佐證。該項費用系原告劉某某實際支出,本院依法予以認可。
2、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劉某某主張360元(住院18天*20元/天),本院認可324元(住院18天*18元/天)。
3、營養(yǎng)費。原告劉某某主張600元(鑒定60天*10元/天),符合其實際傷情,本院照準。
4、護理費。原告劉某某主張其住院期間需2人護理,出院后需1人護理60天,其系由女兒張小梅護理,事發(fā)前張小梅平均收入為130元/天,故主張該項損失為12480元(鑒定天數(shù)96天*130元/天)。被告人保財險如某支公司對護理標準及天數(shù)均提出異議。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主張其住院期間需2人護理,出院后需1人護理60天,符合其實際傷情,應予準許。關于護理標準,原告劉某某主張由其女兒張小梅護理,但未能提供有效的證據(jù)證明其女兒的收入及誤工狀況,故對其主張按照130元/天的標準計算該項損失不予認可,本院酌定按照本地護工標準80元/天計算該項損失為7680元【80元/天*(18天*2人+60)】。
5、誤工費。原告劉某某主張按照農村標準80元/天計算120天為9600元。被告人保財險如某支公司對誤工期限無異議,但對計算標準提出異議,認可70元/天。本院認為,被告人保財險如某支公司認可70元/天計算該項損失,于法不悖,應予準許,故本院認可該項損失為8400元(70元/天*120天)。
6、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主張殘疾賠償金2991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雖提供海安縣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其因本起事故構成十級傷殘,但對此被告人保財險如某支公司提出異議,并依法申請重新鑒定。后本院依法準許并委托蘇州同濟司法鑒定所重新鑒定,鑒定結論為不宜評定傷殘。對該鑒定結論,原告劉某某未能提交足以反駁的證據(jù)和理由,故本院對蘇州同濟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原告劉某某不宜評定傷殘的鑒定結論予以采信,因而原告劉某某主張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認可。
7、交通費。原告劉某某主張500元,本院酌情支持350元。
8、財產(chǎn)損失費。原告劉某某主張車輛損失為500元,但未提供任何證據(jù)佐證,被告人保財險如某支公司認可200元,于法不悖,本院照準。
9、鑒定費。原告劉某某主張1560元。該項費用雖系原告劉某某實際支出,但考慮到該鑒定結論被采信的情況,本院酌定支持720元,在訴訟費中考慮負擔;其余840元由原告劉某某自行承擔。
綜上,除鑒定費外,原告劉某某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損失為:醫(yī)療費15375.6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24元,營養(yǎng)費600元,護理費7680元,誤工費8400元,交通費350元,財產(chǎn)損失費200元,合計32929.63元,其中由被告人保財險如某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計10000元,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計16430元,財產(chǎn)損失費200元,合計26630元;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計6299.63元(15375.63+324+600-10000),由被告人保財險如某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承擔60%為3779.78元。因原告劉某某的損失通過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得到足額賠償,故被告陳某某在本案中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綜上,被告人保財險如某支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合計賠償原告各項損失計30409.78元,扣除已給付的10000元,尚應賠償20409.78元。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 ?、第一百零六條 ?第二款 ?、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保財險如某支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劉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及財產(chǎn)損失費計30409.78元,扣除已給付的10000元,尚應賠償20409.78元,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
二、被告陳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60元,鑒定費720元,合計1280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600元,被告人保財險如某支公司負擔680元。
如不服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560元(該院開戶行:中國銀行西被閘支行,戶名:南通市財政局,賬號:47×××82)。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公民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財產(chǎn)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侵害他人財產(chǎn)的,財產(chǎn)損失按照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本案中,原告劉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與被告陳某某駕駛蘇F×××××號小型轎車在行駛過程中相碰撞而發(fā)生交通事故。如某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在查明事實分析事故成因的基礎上依法做出的責任認定,并無不當,具有證明力,本院予以確認。因肇事車輛蘇F×××××號小型轎車由被告人保財險如某支公司承保交強險和50萬元限額的商業(yè)三者險(投保不計免賠險),故原告劉某某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損失,應先由被告人保財險如某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超出部分,因原告劉某某駕駛非機動車、被告陳某某駕駛機動車,且雙方分別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故應由被告人保財險如某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承擔60%的賠償責任。
關于原告劉某某主張的各項損失,本院依法審核如下:
1、醫(yī)療費。原告劉某某主張醫(yī)療費15375.63元,并提供相關證據(jù)佐證。該項費用系原告劉某某實際支出,本院依法予以認可。
2、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劉某某主張360元(住院18天*20元/天),本院認可324元(住院18天*18元/天)。
3、營養(yǎng)費。原告劉某某主張600元(鑒定60天*10元/天),符合其實際傷情,本院照準。
4、護理費。原告劉某某主張其住院期間需2人護理,出院后需1人護理60天,其系由女兒張小梅護理,事發(fā)前張小梅平均收入為130元/天,故主張該項損失為12480元(鑒定天數(shù)96天*130元/天)。被告人保財險如某支公司對護理標準及天數(shù)均提出異議。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主張其住院期間需2人護理,出院后需1人護理60天,符合其實際傷情,應予準許。關于護理標準,原告劉某某主張由其女兒張小梅護理,但未能提供有效的證據(jù)證明其女兒的收入及誤工狀況,故對其主張按照130元/天的標準計算該項損失不予認可,本院酌定按照本地護工標準80元/天計算該項損失為7680元【80元/天*(18天*2人+60)】。
5、誤工費。原告劉某某主張按照農村標準80元/天計算120天為9600元。被告人保財險如某支公司對誤工期限無異議,但對計算標準提出異議,認可70元/天。本院認為,被告人保財險如某支公司認可70元/天計算該項損失,于法不悖,應予準許,故本院認可該項損失為8400元(70元/天*120天)。
6、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主張殘疾賠償金2991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雖提供海安縣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其因本起事故構成十級傷殘,但對此被告人保財險如某支公司提出異議,并依法申請重新鑒定。后本院依法準許并委托蘇州同濟司法鑒定所重新鑒定,鑒定結論為不宜評定傷殘。對該鑒定結論,原告劉某某未能提交足以反駁的證據(jù)和理由,故本院對蘇州同濟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原告劉某某不宜評定傷殘的鑒定結論予以采信,因而原告劉某某主張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認可。
7、交通費。原告劉某某主張500元,本院酌情支持350元。
8、財產(chǎn)損失費。原告劉某某主張車輛損失為500元,但未提供任何證據(jù)佐證,被告人保財險如某支公司認可200元,于法不悖,本院照準。
9、鑒定費。原告劉某某主張1560元。該項費用雖系原告劉某某實際支出,但考慮到該鑒定結論被采信的情況,本院酌定支持720元,在訴訟費中考慮負擔;其余840元由原告劉某某自行承擔。
綜上,除鑒定費外,原告劉某某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損失為:醫(yī)療費15375.6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24元,營養(yǎng)費600元,護理費7680元,誤工費8400元,交通費350元,財產(chǎn)損失費200元,合計32929.63元,其中由被告人保財險如某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計10000元,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計16430元,財產(chǎn)損失費200元,合計26630元;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計6299.63元(15375.63+324+600-10000),由被告人保財險如某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承擔60%為3779.78元。因原告劉某某的損失通過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得到足額賠償,故被告陳某某在本案中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綜上,被告人保財險如某支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合計賠償原告各項損失計30409.78元,扣除已給付的10000元,尚應賠償20409.78元。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 ?、第一百零六條 ?第二款 ?、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保財險如某支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劉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及財產(chǎn)損失費計30409.78元,扣除已給付的10000元,尚應賠償20409.78元,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
二、被告陳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60元,鑒定費720元,合計1280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600元,被告人保財險如某支公司負擔680元。
如不服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560元(該院開戶行:中國銀行西被閘支行,戶名:南通市財政局,賬號:47×××82)。
審判長:冒麗
審判員:王蘇晶
審判員:曹梅芳
書記員:呂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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