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生于1962年5月4日,土家族,個體工商戶,住鶴峰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劉娜,湖北硒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金某,男,生于1970年3月15日,土家族,個體工商戶,住鶴峰縣,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張金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娜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金某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張金某給付劉某某茶葉款63840.00元(并承擔延付期間的利息);2、由張金某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劉某某系湖北東獅茶葉有限公司的股東。2017年4月劉某某申請承包公司的2017年度市場生活茶的經營,給公司上繳利潤15萬元。賬務由公司的財會記賬審核管理,經濟往來由劉某某個人全權負責,與公司無關。劉某某承包市場生活茶后,就以個人對外履行權利和義務。2017年6月1日至3日,張金某給劉某某打電話,要求給張金某提供幾份生活烘青茶樣。在張金某確定了茶樣后,決定要4000斤,經協商每斤16元。劉某某在電話中要求張金某必須付現款,張金某表示在下坪陽光農業(yè)公司的龔倫州給其結賬后,立即付清。劉某某要求由龔倫州轉賬,張金某同意。2017年6月3日下午劉某某請司機陳紅給張金某運送生活烘青茶57件,每件70斤,合計3990斤,茶葉由劉某某押運交給張金某驗收入庫。張金某在收到茶葉后,出爾反爾,不準龔倫州給劉某某轉賬,以各種理由拒付茶葉款。為保護劉某某的財產不受侵犯,特向人民法院起訴,敬請法院依法判決。
張金某未到庭亦未答辯。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劉某某系湖北東獅茶葉有限公司的股東,2017年4月劉某某承包了湖北東獅茶葉有限公司的2017年度市場生活茶的經營。2017年6月3日,劉某某銷售給張金某生活烘青茶57件,每件70斤,合計3990斤,每斤16.00元,計63840.00元。劉某某將茶葉交張金某驗收入庫,張金某在劉某某出具的出庫單上的提貨人處簽名。張金某在收到茶葉后,未給劉某某付款,故劉某某訴至本院,請求判令張金某給付茶葉款63840.00元并承擔逾期付款的利息。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劉某某與張金某之間沒有書面的買賣合同,但劉某某給張金某交付了茶葉,劉某某向本院出示了出庫單,張金某亦在出庫單上提貨人欄處簽名,對茶葉的數量、單價、金額予以認可,故劉某某與張金某形成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系。該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劉某某按約定給張金某交付了貨物,張金某應按約定支付劉某某貨款,張金某未支付劉某某貨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故對劉某某要求張金某支付茶葉款6384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劉某某要求自2017年的6月4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期間的損失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張金某應支付劉某某茶葉款63840.00元,并自2017年6月4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損失。張金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應視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放棄,本院可以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三十、第一百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四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金某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劉某某茶葉款63840.00元,并自2017年6月4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損失至茶葉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96.00元,減半收取698.00元,原告劉某某已預交,由被告張金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恩施開發(fā)區(qū)支行,帳號:17×××04(特別提示:用途欄務必注明系某某上訴案訴訟費,并將匯款憑證及聯系電話提交本院或郵寄至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吳振科
書記員:符婷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三十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一百六十一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fā)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買賣合同對付款期限作出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約定,但該違約金的起算點應當隨之變更。 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買受人以出賣人接受價款時未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為由拒絕支付該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責任,出賣人根據對賬單、還款協議等主張欠款時請求買受人依約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明確載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數額或者已經變更買賣合同中關于本金、利息等約定內容的除外。 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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