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在北,男,1954年5月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牡丹江市陽明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吳紅,黑龍江大正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曉鋒,黑龍江大正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被告:牡丹江市環(huán)衛(wèi)清掃保潔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qū)。法定代表人:趙國強,該公司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顏龍,黑龍江宇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在北與被告牡丹江市環(huán)衛(wèi)清掃保潔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7日立案。原告劉在北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劉在北以其欲另行主張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在北撤訴。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劉在北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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