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宜城市人。
委托代理人:翟曉琴,湖北永欣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一般代理。
被告:白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某訴被告白某某排除妨礙糾紛一案中,原告劉某某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劉某某的撤訴申請意思表示真實,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dān)。
審判員 趙本權(quán)
書記員: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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