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鹽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猛,河北興鹽律師事務所。
被告:胡新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黃驊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海龍,河北衡泰(天津)律師事務所。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某訴被告胡新生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劉某某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對被告胡新生的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劉某某撤回起訴。
審判員 王 麗
書記員:付立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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