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孔盼,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廖江華。
委托代理人彭某。
被告尹某。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荊州市北京西路429號安泰大廈四樓。
負責人顏輝,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高明,湖北玉沙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廖江華、尹某、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陽光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帆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孔盼、被告廖江華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某、被告尹某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陽光保險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對交通事故的事實及責任認定、肇事車輛投保了交強險的事實無異議,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原告的損失如何認定;被告陽光保險公司應如何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廖江華、被告尹某應否及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一、關于原告損失的認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被侵權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義務人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范圍包括受害人醫(y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后期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等合理費用。
結合雙方舉證、質證及本院認證意見,本院認定原告的各項損失如下:
醫(yī)療費。根據本院認定的醫(yī)療費證據,醫(yī)療費為152996.26元(含醫(yī)療用品費890元)。
護理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原告的護理費,根據本案實際情況,應按護理人員1人,護理時間根據鑒定意見為60天。原告之女熊成鳳請假護理,請假期間其所在公司停發(fā)工資,護理費應當據實按照熊成鳳的誤工費3000元/月計算,即6000元。
殘疾賠償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原告?zhèn)麣埑潭葘賦級(十級)傷殘,定殘時年滿70周歲,受傷前屬城鎮(zhèn)退休職工,其殘疾賠償金應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以10年計算。2014年湖北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2906元/年,原告的殘疾賠償金為22906元/年×10年×10%=22906元。
營養(yǎng)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營養(yǎng)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本案中,原告?zhèn)麣埑潭仁?,住?4天,出院醫(yī)囑加強營養(yǎng),本院酌定營養(yǎng)費為1700元。
住院伙食補助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參照本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50元/天計算,原告住院34天,住院伙食補助費為50元/天×34天=1700元。
精神損害撫慰金。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十條的規(guī)定,交通事故導致左肱骨頭、肱骨頸粉碎性骨折,右趾骨骨折,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傷害,結合原告?zhèn)麣埑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實際情況,本院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2000元。原告主張3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對超出本院認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后期治療費。根據鑒定結論及本院認證意見,后期治療費為30000元。
鑒定費。根據本院認定的鑒定費證據,鑒定費為1500元。
上述醫(yī)療費152996.26元、護理費6000元、殘疾賠償金22906元、營養(yǎng)費17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后期治療費30000元、鑒定費為1500元,合計218802.26元。
二、關于被告陽光保險公司應如何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廖江華、被告尹某應否及如何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
本院認為,肇事司機駕駛機動車未安全駕駛,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應對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肇事車輛在被告陽光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根據交強險合同及交通事故的實際損失,被告陽光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0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30906元(殘疾賠償金22906元、護理費6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以上合計40906元。被告陽光保險公司賠償的部分,被告廖江華、尹某不再承擔賠償責任??鄢kU公司的賠款和被告廖江華、尹某先行墊付56300元,原告的其他損失121596.26元,由被告廖江華、尹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肇事司機違反安全駕駛規(guī)定造成交通事故,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因肇事車輛投保了交強險,作為保險人,根據法律相關規(guī)定及保險合同的約定,被告陽光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40906元。被告陽光保險公司賠償的部分,被告廖江華、尹某不再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被告廖江華、尹某在事故發(fā)生后墊付原告劉某某56300元,原告的其他損失121596.26元,由被告廖江華、尹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劉某某在交通事故中所受損失218802.26元由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賠償40906元。該款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給付。
二、原告劉某某的其他損失177896.26元,扣除被告廖江華、尹某先行墊付的56300元,余款121596.26元由被告廖江華、尹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款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給付。
三、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未按生效判決履行給付義務,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000元,減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000元。款匯荊州市非稅收入管理局匯繳結算戶,賬號:26×××32。開戶銀行:農業(yè)銀行荊州市分行直屬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7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張帆
書記員:李培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