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啟明。委托訴訟代理人:衛(wèi)瑞生,山西立新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石家莊歐曼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區(qū)學苑路98號。被告:武建兵。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石家莊分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qū)中華北大街***號中儲廣場A坐*層。負責人:宋寧,職務,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喬志梅,山西省航宇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地址:石家莊市新華區(qū)新華路19號。負責人:劉云超,職務,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魏海淵,山西碩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啟明與被告石家莊歐曼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武建兵、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石家莊分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2017年4月10日、2017年5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訴訟委托代理人衛(wèi)瑞生、被告武建兵、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石家莊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喬志梅、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魏海淵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石家莊歐曼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原告劉啟明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各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39042.0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50元、營養(yǎng)費1350元、護理費5400元、交通費600元、食宿費3000元、財產損失費1818元、誤工費25190元、殘疾賠償金54704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1800元。2判令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太平財產在強制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8月11日14時左右,被告武建兵駕駛冀A×××××,冀A×××××掛號貨車,沿209國道由南向西北行駛至524km+800m處,從應急車道超越行駛與其左側由西向東劉啟明駕駛的五羊本田二輪摩托車相撞,致劉啟明受傷,摩托損壞。原告隨后被送往呂梁市人民醫(yī)院搶救治療,住院27天。經查冀A×××××,冀A×××××掛號貨車的實際經營人為武建兵,其被保險人為被告石家莊歐曼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交納第三者責任險,在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石家莊分公司交納強制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事故發(fā)生后一直與被告協(xié)商無果,故起訴至貴院,依法判決。以維護原告訴訟請求。被告武建兵辯稱,原告各項損失由二保險公司賠償。被告石家莊歐曼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提交書面答辯。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石家莊分公司辯稱,原告的合理損失愿意在交強險的范圍內進行賠償,鑒定意見書不予認可,理由:1原告單方委托,2山西省交口司法鑒定中心對精神障礙沒有資質鑒定,3鑒定依據(jù)不正確,鑒定受理日期2017年3月27日,不能按照原來傷殘標準鑒定,我公司要求重新鑒定。誤工證明未提供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農業(yè)銀行銀行卡明細不能反應工資情況。摩托車損失,沒有鑒定、沒有照片、沒有正規(guī)發(fā)票。交通食宿費不是正規(guī)發(fā)票,不予認可。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辯稱,原告的合理損失在交強險的范圍內賠償后,我公司可以按照保險合同賠償,原告要求賠償營養(yǎng)費沒有提供相關醫(yī)囑。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2016年8月11日14時左右,被告武建兵駕駛冀A×××××,冀A×××××掛號貨車,沿209國道由南向西北行駛至524km+800m處,從應急車道超越行駛與其左側由西向東劉啟明駕駛的五羊本田二輪摩托車相撞,致劉啟明受傷,摩托損壞。中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晉公交認字(2016)第0010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武建兵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劉啟明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呂梁市人民醫(yī)院搶救治療,住院27天。2017年3月27日原告劉啟明委托山西省交口司法鑒定中心對其傷殘等級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劉啟明之損傷評定為十級傷殘。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石家莊分公司對該鑒定不服申請重新鑒定,本院委托山西省呂梁中衡司法鑒定中心重新鑒定,于2017年5月5日作出鑒定意見:劉啟明損傷構成十級傷殘。劉啟明受傷前一直居住在中陽縣寧鄉(xiāng)鎮(zhèn)府東居委楊玉田家,有居委、楊玉田本人及其房產證予以證明,本院予以認可。原告受傷前隨余磊承建工地干活。另查明,冀A×××××,冀A×××××掛號貨車的實際經營人為武建兵,其被保險人為被告石家莊歐曼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該事故車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交納第三者責任險、在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石家莊分公司交納強制險,
本院認為,在本起事故中,中陽縣交警大隊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晉公交認字(2016)第0010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武建兵半掛車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劉啟明無責任,事故雙方對該認定書均無異議,本院對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責任劃分意見予以采納。本案肇事車輛登記所有人為石家莊歐曼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實際經營人為被告武建兵,該事故車在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石家莊分公司交納強制險,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交納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原告的損失先由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石家莊分公司在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其余部分由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關于本案的賠償范圍。本院綜合原告訴訟請求和提供的證據(jù)、被告答辯意見及相互質證意見,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確定為:1.醫(yī)療費原告提供的票據(jù)共計36550.81元均為醫(yī)療單位正規(guī)收費票據(jù),本院予以確認;2.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實際住院天數(shù)每天為50元確定為1350元;3.營養(yǎng)費按照實際住院天數(shù)每天為30元確定為810元;4.護理費根據(jù)住院天數(shù)按照受訴法院上年度居民服務業(yè)標準確定為2732元;5.誤工費因原告無固定收入,其提供的證據(jù)不能足以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原告從事建筑行業(yè),本院參照受訴法院上年度建筑業(yè)標準計算、誤工時間從受傷(2016年8月11日)到定殘日(2017年5月5日)前一天,共計31162元,現(xiàn)原告主張25190元,本院應予支持,6.殘疾賠償金,原告受傷前一直居住在中陽縣寧鄉(xiāng)鎮(zhèn)府東居委、收入也來源于城鎮(zhèn),按照受訴法院上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結合傷殘等級計算為54704元;7.交通食宿費原告主張3600元,因原告沒有提供相關正規(guī)票據(jù),考慮到事故發(fā)生后受害人及其必要陪護人員因就醫(yī)確需實際支出,本院酌情認定2000元;8.摩托車損失費1818元,事故認定書也記載摩托車受損的事實,但因原告未提供正規(guī)票據(jù),本院酌情認定1300元;9.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jù)原告的傷殘等級確定為5000元,優(yōu)先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本起事故給原告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129636.81元。上述款項由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石家莊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醫(yī)療費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10000元,在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90926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1300元,其余部分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即28710.81元,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石家莊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醫(yī)療費限額內賠償原告劉啟明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10000元,在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原告劉啟明誤工費、殘疾賠償金、交通食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90926元,在財產損失限額內賠償原告劉啟明1300元;二、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劉啟明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28710.81元。上述款項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928元,由被告武建兵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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