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大慶市薩爾圖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曉麗,黑龍江之信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齊齊哈爾教育印刷廠,住所地黑龍江省龍沙區(qū)大民鎮(zhèn)大民村。
法定代表人:張曉冬,該廠廠長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齊齊哈爾教育印刷廠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原告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定金18,000.0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dān)。事實與理由:2015年10月18日,原告劉某某與被告齊齊哈爾教育印刷廠的法定代表人張曉冬簽訂印刷合同一份,雙方約定被告給原告印刷《高考語文創(chuàng)新合同》共三冊,原告支付給被告定金9,000.00元,雙方簽訂合同后,被告沒有正當(dāng)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的約定,屬于違約行為。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quán)利,向法院提起訴訟。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無法提供被告準確的送達地址,不能確定被告主體是否適格,該案被告主體不明確,不符合起訴的條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一百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劉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50元,退還給原告劉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劉 昕 審判員 王慧穎 審判員 曹玉紅
書記員:趙天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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