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向前
孫煥臣(杜蒙縣司法局泰康法律事務所)
王家良
王炳清(黑龍江華興律師事務所)
陳某
王慶元
上訴人(原審被告)劉向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孫煥臣,杜蒙縣司法局泰康法律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家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王炳清,黑龍江華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慶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上訴人劉向前因與被上訴人王家良、王慶元、陳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2)杜胡民初字第37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上訴人劉向前作為房屋出租方對房屋裝修所存在的隱患負有責任。根據(jù)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公安局消防科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此次火災的成因為:衛(wèi)生間頂棚采用可燃材料裝修,浴霸直接固定在可燃材料上;衛(wèi)生間頂棚內連接浴霸的電氣線路未穿管保護。據(jù)此,可以看出上訴人劉向前對火災的發(fā)生存在過錯。此起火災是由于被上訴人陳某(即房屋承租方)使用浴霸不當,引燃浴霸所附著的可燃材料造成的,故上訴人劉向前與被上訴人陳某對此起火災給被上訴人王家良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關于上訴人劉向前與被上訴人王家良僅就被上訴人的房屋及屋內物品的損失達成協(xié)議,對被上訴人王家良的營業(yè)損失并未達成協(xié)議,原審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被上訴人王家良的營業(yè)損失進行鑒定并無不當,且鑒定程序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可以作為定案依據(jù)。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故原判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892元,郵寄送達費296元,由上訴人劉向前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上訴人劉向前作為房屋出租方對房屋裝修所存在的隱患負有責任。根據(jù)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公安局消防科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此次火災的成因為:衛(wèi)生間頂棚采用可燃材料裝修,浴霸直接固定在可燃材料上;衛(wèi)生間頂棚內連接浴霸的電氣線路未穿管保護。據(jù)此,可以看出上訴人劉向前對火災的發(fā)生存在過錯。此起火災是由于被上訴人陳某(即房屋承租方)使用浴霸不當,引燃浴霸所附著的可燃材料造成的,故上訴人劉向前與被上訴人陳某對此起火災給被上訴人王家良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關于上訴人劉向前與被上訴人王家良僅就被上訴人的房屋及屋內物品的損失達成協(xié)議,對被上訴人王家良的營業(yè)損失并未達成協(xié)議,原審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被上訴人王家良的營業(yè)損失進行鑒定并無不當,且鑒定程序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可以作為定案依據(jù)。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故原判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892元,郵寄送達費296元,由上訴人劉向前負擔。
審判長:王東輝
審判員:于志友
審判員:王丹
書記員:田蕾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