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桂杰,河北興鹽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東光縣。
劉某某與李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劉某某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劉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273.0元,減半收取計136.5元。
審判長 張鳳榮
審判員 王振華
人民陪審員 馬玉群
書記員: 邢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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