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衛(wèi)國。
委托代理人李元武,湖北漢江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參加和解、代為簽收法律文書。
被告十堰東風求實汽車配套有限公司。該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白浪國稅局后院101-A號。
法定代表人何建國,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郭勇輝,湖北博理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出庭應訴、調解、和解,簽收法律文書。
被告陳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勇輝,湖北博理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出庭應訴、調解、和解,簽收法律文書。
原告劉衛(wèi)國訴被告十堰東風求實汽車配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風求實公司”)、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劉衛(wèi)國起訴前提出訴前財產(chǎn)保全申請,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6)鄂0303財保11號民事裁定書,對被告東風求實公司、陳某某價值600000元的財產(chǎn)予以保全。本案依法由審判員王瑞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3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衛(wèi)國的委托代理人李元武,被告東風求實公司、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勇輝到庭參加了訴訟。期間,原、被告均向本院申請調解,調解期限為2個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1月27日,被告東風求實公司、陳某某與原告劉衛(wèi)國簽訂《借款合同》一份,約定由原告劉衛(wèi)國出借給被告東風求實公司600000元,借款期限為12個月,還款期限為2015年11月27日,借款利率為月息2%,被告陳某某為該借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同時約定,本借款如發(fā)生經(jīng)濟糾紛,被告東風求實公司、陳某某承擔全部訴訟費、律師費用、保全費用和其他相關費用。本合同簽訂當日,原告劉衛(wèi)國即通過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向被告東風求實公司授權的陳某某轉賬600000元,被告東風求實公司出具借條一份。期間,被告東風求實公司支付利息至2015年11月27日,此后一直未再還款,經(jīng)原告劉衛(wèi)國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履行還款義務?,F(xiàn)原、被告就借款事宜協(xié)商未果,故而成訴。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當庭陳述,有原告劉衛(wèi)國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條、銀行轉賬明細等證據(jù)在卷佐證,以上證據(jù)均經(jīng)當庭質證,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保證人應當依法承擔保證責任。原告劉衛(wèi)國以借款合同、借條及銀行轉賬證明為據(jù),在履行期限屆滿后,要求被告東風求實公司償還借款600000元,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故對此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約定利息為月息2%,符合法律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關于律師費用,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陳某某作為擔保人,其與原告劉衛(wèi)國、被告東風求實公司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擔保,其依法應對債務人的全部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因此對原告劉衛(wèi)國要求被告陳某某承擔擔保責任的請求,證據(jù)充分,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十堰東風求實汽車配套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償還原告劉衛(wèi)國借款6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計算方式為:以600000元為本金,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債務付清時止,按月息2%計算);
二、被告陳某某對上述第一項債務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劉衛(wèi)國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十堰東風求實汽車配套有限公司、陳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800元,減半收取4900元,財產(chǎn)保全費3520元,合計8420元,由被告十堰東風求實汽車配套有限公司、陳某某連帶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廣場支行,帳號:17×××01。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審判員 王瑞
書記員:張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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