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司機,現(xiàn)住蔚縣。
委托代理人王廣明,山西民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現(xiàn)住蔚縣。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郭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劉某某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
審 判 員 張玉明
書記員:李玉峰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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