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某
朱雪松(黑龍江張艷律師事務(wù)所)
孫思雯(黑龍江張艷律師事務(wù)所)
劉某
穆某某龍慶建材有限責任公司
馮雪巖(黑龍江馮雪萍律師事務(wù)所)
上訴人(原審原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雪松,黑龍江張艷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思雯,黑龍江張艷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穆某某龍慶建材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鳳蘭,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雪巖,黑龍江馮雪萍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審原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
上訴人趙某某因與被上訴人穆某某龍慶建材有限責任公司及原審被告劉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穆某某人民法院(2014)穆商初字第23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趙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以服從原審判決為由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上訴人趙某某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趙某某撤回上訴。
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11800元,減半收取5900元,由上訴人趙某某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本院認為,上訴人趙某某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趙某某撤回上訴。
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11800元,減半收取5900元,由上訴人趙某某負擔。
審判長:王凡
審判員:孫慶喜
審判員:王歡
書記員:蔡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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