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蔡甸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尚銀,湖北法正聯(lián)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萬信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蔡甸區(qū)。
被告:范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萬信豐、范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劉某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在案件審理期間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10590元,減半收取計5295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
審判員 方雯
書記員:甘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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