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現(xiàn)住邢臺市南和縣。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立平,河北天捷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原審被告):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邢臺市南和縣。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市分公司,住所地邢臺市橋東區(qū)邢州南路263號。主要負責人:魏魁民,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柏玉明,男,該公司職員,現(xiàn)住邢臺市橋東區(qū)。
劉某某、代某某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原審判決,發(fā)還原審法院重新審理;2、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上訴費用。事實和理由:1、本案中應追加中國金融租賃有限公司、河北潤華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邢臺公司(以下簡稱潤華汽車銷售公司)為當事人。由于本案的案由和案件的事實為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審理此種案件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及擔保人都應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否則難以查清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更不能查清各方的合同是否存在違法之處,所以本案應追加出租人、出賣人等參加訴訟。2、本案中各方所簽訂的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審理合同糾紛必須認定各方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和無效的合同將產(chǎn)生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該案中,原審法院并未提及合同的效力問題,明顯屬于漏判。事實上,上訴人連續(xù)歸還了9期貸款,逾期的原因是公安機關以車輛手續(xù)為偽造扣留了車輛,至此,上訴人才得知所購買的涉案車輛的收據(jù)、證書、行駛證等都是虛假的,出賣方和出租方對此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又因被上訴人的擔保也是出租、出賣人一手操辦的,被上訴人應明知其中的虛假,對這樣利用虛假手續(xù)來騙取買受人首付款及購車款的欺詐行為應當認定無效。3、根據(jù)“刑事優(yōu)于民事”的司法原則,本案應中止審理。如上所述,該案車輛的手續(xù)是偽造的,這種行為屬于刑法中的詐騙,公安機關也出具證明證實手續(xù)的虛假性,因此,該案應移交公安機關處理。4、對于上訴人受欺詐所遭受的損失,將要求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并提出賠償要求。人保財險邢臺分公司辯稱,該案件中的合格證、發(fā)票、機動車登記證書、行車證都是上訴人提供的,與被上訴人無關。被上訴人根據(jù)上訴人提供的貸款資質和相關手續(xù)辦理的保險。上訴人將車輛合格證、發(fā)票和證明提供給被上訴人只能證明其購車的事實。登記證書和行駛證都是車管所出具的,合法有效。刑警隊沒有對車輛冀E×××××進行扣押,而是上訴人一直在使用,所以并不影響上訴人的還款。上訴人有義務償還所欠貸款的罰款和利息。2、被上訴人并未參與買車環(huán)節(jié),只是針對客戶的資質和車輛手續(xù)做保證保險,所以被上訴人不承擔任何責任。針對合同有效性問題,融資租賃合同是上訴人與中國金融租賃公司所簽,合法有效,出租人中國金融租賃有限公司已經(jīng)把車輛所有權轉讓給被上訴人,所以上訴人應當及時還款。要求維持原判。人保財險邢臺分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支付我公司貸款及利息95227.34元、逾期罰息546.69元,合計95774.03元;2、代某某承擔擔保責任。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9月17日,劉某某與中國金融租賃有限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的選擇和決定向承租人購買租賃物并向承租人租出,承租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方式向出租人租入租賃物;承租人以租回為目的,向出租人轉讓租賃物,并與出租人簽訂《所有權轉讓協(xié)議》,出租人受讓后將其作為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完全根據(jù)自行選擇和決策確定租賃物,租賃物所有權根據(jù)雙方簽訂的《所有權轉讓協(xié)議》由承租人自動轉移至出租人,并由出租人租回給承租人使用,租賃物不發(fā)生實際的占有轉移;在租賃期間,承租人無條件同意按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租金和其他應付款項。同時,劉某某與中國金融租賃有限公司又簽署了融資租賃合同附件1、附件2及附件3,附件1、2的租賃交易、租賃物明細表,主要記載:租賃物轉讓款為169800元;首付租金50940元,每1個月支付一期,共計36期,每期租金3809.67元,其余各期租金總額為137148.12元;租賃物為三菱轎車一輛,型號為DN7203H5;供貨商為潤華汽車銷售公司,車輛原始購買價格為169800元。附件3所有權轉讓協(xié)議,主要記載:承租人向出租人轉讓車輛的總價款為169800元;承租人同意出租人在支付租賃物轉讓價款時扣減承租人應當支付給出租人的任何到期應付款項;每期付款條件成就后,出租人將相應款項支付到承租人指定的潤華汽車銷售公司的銀行賬戶;車輛所有權系合同簽署之日起由承租人自動轉移至出租人。同日,為保障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債權實現(xiàn),劉某某與中國金融租賃有限公司又簽訂了車輛抵押合同,劉某某將所承租的車牌號為冀E×××××的車輛設定抵押權。車牌照為冀E×××××的三菱轎車登記在劉某某名下。2015年10月10日,劉某某在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廈門分公司)投保了自用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被保險人為中國金融租賃有限公司,保險期間自2015年10月11日至2018年10月10日。所附保險條款規(guī)定:在保險期間內,投保人連續(xù)三個月完全未履行還貸義務,視為保險事故發(fā)生,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約定進行賠償;被保險人取得保險賠償金的同時,應將其對投保人及借款合同擔保人的權益轉讓給保險人,保險人有權向投保人及借款合同擔保人追償。劉某某與中國金融租賃有限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后,該公司向其交付了三菱汽車,劉某某向租賃公司支付了首付款、擔保費、保險費等,并自2015年10月15日起每月支付租金3809.67元,共支付了9個月,自2016年6月16日起未再支付租金。人保財險廈門分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中國金融租賃有限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共計95774.03元。隨后,人保財險邢臺分公司將保險賠償款支付給人保財險廈門分公司,人保財險廈門分公司向其出具了權益轉讓書,載明:茲已收到貴公司支付的PBFCxxxx號保單項下賠款共計95774.03元,我公司將編號NBFL15007535融資租賃合同的債權95774.03元全部轉讓給人保財險邢臺分公司。2017年3月20日,經(jīng)被保險人中國金融租賃有限公司同意,人保財險廈門分公司同意自2016年11月30日,對保險單號為PBFCxxxx的保單做如下修改,將號牌號碼由批改前的冀E×××××改為冀E×××××,其他條件不變。一審法院認為,劉某某與中國金融租賃有限公司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劉某某從該潤華汽車銷售公司貸款購買了銷售的三菱汽車一輛。為保證還款,劉某某在人保財險廈門分公司投保了自用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被保險人為中國金融租賃有限公司。因劉某某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人保財險廈門分公司依據(jù)保單約定履行了保證保險責任,代替劉某某償還了剩余款項及罰息共計95774.03元,后人保財險廈門分公司又將該債權權益全部轉讓給人保財險邢臺分公司,依據(jù)自用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條款規(guī)定,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投保人即劉某某追償。因此,人保財險邢臺分公司作為債權受讓人有權向劉某某追償,故對該公司主張劉某某支付由其償付的貸款本息及逾期罰息,共計95774.03元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應予以支持。人保財險邢臺分公司要求代某某承擔擔保責任,因其并未提交證據(jù),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七十九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市分公司追償款95774.03元。二、駁回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市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194元,減半收取計1097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2017年5月16日,劉某某向原審法院提交調取證據(jù)申請書,稱由于出賣人在銷售車輛過程中存在造假行為,南和縣公安局已于2016年6月份對冀E×××××號車輛進行過調查,因該案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故申請法院到南和縣公安局調取涉案車輛的處理情況材料。南和縣公安局刑警五中隊向原審法院出具的證明載明:2016年11月3日,南和縣三召鄉(xiāng)東三召村村民劉某某已將白色三菱牌轎車冀E×××××從南和縣公安局刑警五中隊領走。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對一審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上訴人劉某某、代某某因與被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邢臺分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邢臺市橋東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0502民初86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劉某某和中國金融租賃有限公司所簽的“融資租賃”合同不具備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征,該合同雖名為融資租賃,但確為劉某某從潤華汽車銷售公司貸款購買車輛的事實行為。劉某某在人保財險廈門分公司投保了被保險人為中國金融租賃有限公司的自用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因其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人保財險廈門分公司依約代替劉某某償還了剩余款項及罰息共計95774.03元,后人保財險廈門分公司又將其對劉某某的追償權轉讓給人保財險邢臺分公司。因此,本案系因人保財險廈門分公司履行保險合同義務后又將自己的合同權利轉讓給人保財險邢臺分公司而引發(fā)的追償權糾紛。上訴人認為本案系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并應追加出租人、出賣人參加訴訟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劉某某稱其逾期歸還貸款是因公安機關以車輛手續(xù)系偽造為由扣留了車輛,出賣方和出租方對此應承擔法律責任,因其保險也是由出租人、出賣人一手操辦,被上訴人應知其中的虛假,該欺詐行為應認定無效。因劉某某已于2016年11月3日從南和縣公安局刑警五中隊領取了冀E×××××號轎車,且其并無證據(jù)證明人保財險廈門分公司與其簽訂的保險合同有法律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人保財險廈門分公司已代劉某某償還剩余購車款和罰息,故原審法院依據(jù)其雙方的合同支持被上訴人的追償權請求并無不當。劉某某在購車過程中產(chǎn)生的風險不應由承保自用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的保險公司承擔,其主張與中國金融租賃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無效問題及受欺詐所遭受的損失問題可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另行處理。綜上所述,劉某某、代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2194元,由上訴人劉某某、代某某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楊月花
審判員 董建一
審判員 解寶成
書記員:杜志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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