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男,生于1984年3月24日,漢族,湖北省恩施市人,農民,住恩施市。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張良玉,湖北夷水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黃福進,男,生于1965年9月10日,漢族,住恩施市,系原告岳父。
被告黃某,女,生于1988年12月14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農民,住恩施市。
被告許某,男,生于1990年1月24日,漢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址同上。
被告張和英,女,生于1961年12月8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農民,住址同上。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黃治波,恩施方圓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劉某訴被告黃某、許某、張和英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雪峰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3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的委托代理人張良玉、黃福進,被告張和英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黃治波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11月16日11時許,被告黃某的兒子許明杰在場壩上玩耍時,被隔壁家的小孩黃子涵踩了一腳,被告黃某抓著黃子涵讓其給許明杰道歉,此時被黃子涵的奶奶肖剛杰看到,肖剛杰認為被告黃某在打黃子涵,因此便與黃某發(fā)生爭吵。隨后,肖剛杰便給女婿劉某(即本案原告)、兒子黃壽環(huán)打電話讓其回家。原告劉某等人回來后與黃某發(fā)生爭吵,黃某便給其丈夫即被告許某打電話,后許某趕到家中。許某回家后與黃壽環(huán)、劉某發(fā)生扭打,致使許某、劉某輕微受傷。原告受傷后,在恩施市莊氏骨傷??漆t(yī)院住院治療13天,花去醫(yī)療費4472元。同年12月16日,恩施市公安局認定被告許某的行為已構成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許某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貳佰元?,F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準前述請求。庭審中,原告將誤工費變更為6686元。
另查明,原告為農業(yè)戶口,其住院期間由其岳父黃福進護理,黃福進也為農業(yè)戶口。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權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綜合原告、三被告以及案外人黃壽環(huán)、黃福順、黃福進事發(fā)后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以及公安機關對被告許某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可以認定被告許某在與原告發(fā)生肢體沖突的過程中致原告受傷的事實,被告許某的行為已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權,依法應對原告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主張由被告黃某、張和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根據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以及公安機關對被告許某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被告黃某、張和英并未毆打原告,故對原告的該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規(guī)定,受害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結合本案事故的起因和雙方的過錯情況,本院酌情決定由被告許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原告自行承擔的30%責任。原告請求賠償醫(yī)療費4472元,有醫(yī)療費票據為憑,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請求賠償的誤工費6686元(23693元÷365天×103天),其適用標準正確,但誤工天數有誤,原告住院治療13天,而余下90天沒有相應證據,故本院認定誤工天數為13天,誤工費應計算為843.86元(23693元/年÷365天×13天);原告請求賠償的護理費926.3元(26008元/年÷365天×13天),其適用標準錯誤,護理人員黃福進為農業(yè)戶口,應按農、林、牧、漁業(yè)行業(yè)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標準計算,應為843.86元(23693元/年÷365天×13天);原告請求賠償的住院伙食補助費650元,符合法定項目和標準,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請求賠償交通費500元,因原告未提交相關車票,但因治療確有交通支出,故本院酌情支持300元。綜上,原告的各項損失共計7109.72元,由被告許某賠償4976.80元,余額由原告自行承擔。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許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劉某因本次受傷所產生的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共計4976.80元。
二、被告黃某、張和英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
本院執(zhí)行標的款帳戶開戶行:恩施市農業(yè)銀行,收款單位:恩施市人民法院,賬號:73×××44。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當事人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申請執(zhí)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交納150元,由原告劉某負擔45元、被告許某負擔105元。
審判員 陳雪峰
書記員:劉燕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