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醫(yī)生,住木蘭縣。
委托代理人:范俊杰,男,黑龍江孫鳳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木蘭縣。
被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木蘭縣城管局職工,住木蘭縣。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張某、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劉某某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請求撤回起訴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850元,減半收取計425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
審判員 于春霞
書記員:王玉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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