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
王春光(黑龍江博權律師事務所)
劉某某
原告劉某某,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qū),身份號碼×××。
委托代理人王春光,黑龍江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qū),身份號碼×××。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成立,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及時還款,應承擔本案糾紛的全部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的請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劉某某借款5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此款原告劉某某已預交,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劉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兩份,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成立,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及時還款,應承擔本案糾紛的全部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的請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劉某某借款5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此款原告劉某某已預交,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劉某某)。
審判長:路遙
審判員:陳曉雪
審判員:于婷
書記員:倪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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