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強
馬云龍(河北馨鐵律師事務所)
王某某
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強。
委托代理人馬云龍,河北馨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某。
上訴人劉某強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滄縣人民法院(2014)滄民初字第95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宣判后劉某強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請求依法改判。主要上訴理由是:1、王某某發(fā)生的交通事故與上訴人的電纜拉線無關,上訴人不應承擔任何的賠償責任;2、滄縣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出具的(2014)臨鑒字第38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明顯不具有真實性和客觀性,原審法院依該鑒定作出判決錯誤;3、原審法院對醫(yī)療費的判決數(shù)額也是錯誤的。被上訴人王某某以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答辯,請求維持原判。
本院認為,2014年2月16日被上訴人王某某駕駛摩托車與上訴人劉某強施工后遺留的電纜拉線相掛,造成車輛損壞、王某某受傷。該事實有滄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予以證實。上訴人劉某強主張交通事故與其電纜拉線無關,本院不予采信。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某強與王某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故上訴人劉某強應當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滄縣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出具的(2014)臨鑒字第38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系原審法院依法委托作出的,程序合法,上訴人雖然提出異議,但沒有提出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jù)和理由,其證明力應予確認。上訴人劉某強主張醫(yī)療費中含有治療王某某自身疾病的費用,但不能提供相關證據(jù),本院不予采信。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65元,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2014年2月16日被上訴人王某某駕駛摩托車與上訴人劉某強施工后遺留的電纜拉線相掛,造成車輛損壞、王某某受傷。該事實有滄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予以證實。上訴人劉某強主張交通事故與其電纜拉線無關,本院不予采信。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某強與王某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故上訴人劉某強應當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滄縣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出具的(2014)臨鑒字第38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系原審法院依法委托作出的,程序合法,上訴人雖然提出異議,但沒有提出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jù)和理由,其證明力應予確認。上訴人劉某強主張醫(yī)療費中含有治療王某某自身疾病的費用,但不能提供相關證據(jù),本院不予采信。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65元,由上訴人負擔。
審判長:趙文甲
審判員:關志萍
審判員:溫麗梅
書記員:曹晟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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