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女,1953年12月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雞西市。委托訴訟代理人:管立君,黑龍江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牡丹江市樂某某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qū)興隆鎮(zhèn)大灣村第一互感器廠院內。法定代表人:宋樹坤,該公司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秀娟,黑龍江大正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qū)。負責人:李倫,該公司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關宇,黑龍江曦暉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啟純,黑龍江曦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人保牡市分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10元、護理費4554.3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00元、交通費33元、傷殘補償金41177.60元、鑒定費900元,共計47874.90元;2.被告樂某某公司對原告劉某某的上述損失在保險限額不足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3.訴訟費由二被告共同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4月30日,原告劉某某到被告樂某某公司經營的大灣水世界游玩時,因水世界室內地面濕滑,造成原告劉某某摔傷,原告劉某某被送到牡丹江市中醫(yī)醫(yī)院救治,確診為腰椎壓縮性骨折,因原告家在雞西市,在醫(yī)院僅治療11天就回到雞西市。被告樂某某公司為游客在被告人保牡市分公司投保了風景名勝區(qū)責任保險,人身傷害每人保險限額100000元。被告人保牡市分公司通過雞西市分公司在黑龍江省普利斯司法鑒定中心給原告劉某某做了司法鑒定,經鑒定原告?zhèn)麣垶槭?。因原告住院期間,樂某某公司僅承擔了原告的醫(yī)療費用,其他款項未予賠償。又因本案二被告均有義務對原告劉某某進行賠償,但事后原告劉某某多次找到二被告索賠,二被告均同意賠償,但就賠償問題一直未達成一致意見。故原告依法將二被告訴至法院,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被告樂某某公司辯稱,原告劉某某在景區(qū)內摔傷,因被告樂某某公司針對游客在人保牡市分公司投保風景名勝區(qū)責任險(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100000元),故原告主張的賠償款項應由人保牡市分公司賠付。被告人保牡市分公司辯稱,同意向原告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應按保險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受傷自身也有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且應扣除免賠額200元。本案爭議焦點:被告樂某某公司、人保牡市分公司應否賠償原告劉某某損失。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原告劉某某所舉的證據一,劉某某診斷書一份、出院證一份、住院病歷一份,門診票據一張(X光片),證據四,視頻光盤一張。二被告對上述證據無異議。對于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原告劉某某所舉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1.證據二,陪護證明一份,陪護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意在證明:劉某某因傷,住院期間由王茹一人護理的事實,要求二被告賠償原告30天護理費4554.30元。被告樂某某公司認為,對該證據的形式要件無異議,但是對主張陪護的時間因沒有鑒定的具體時間,請求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保牡市分公司認為,對形式要件無異議,護理期間應當以醫(yī)院出具的證明或傷者的司法鑒定確定。此外,護理期間醫(yī)院有專門的陪護證明,而該陪護證明并非專業(yè)的陪護證明。本院認為,此份證據為合法有效的書證,具有證據的客觀性、真實性及關聯(lián)性,結合原告舉示的住院病歷,原告住院11天的事實,故本院對此份證據予以采信。但對于原告據此證明需護理30天的事實,因無鑒定結論證實、又無醫(yī)院出具相關證明予以證實,故僅對住院11天的護理事實予以確認。2.證據三,司法鑒定認定書一份,司法鑒定收據一份。意在證明:原告劉某某受傷后已經通過被告樂某某公司向被告人保牡市分公司提出索賠要求,在被告人保牡市分公司的委托下,鑒定十級傷殘,二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傷殘賠償金41177.60元及鑒定費用900元。被告樂某某公司認為,對形式要件無異議,但應該由被告人保牡市分公司賠償。被告人保牡市分公司認為,對該組證據形式要件有異議,應當提供正規(guī)的發(fā)票,對鑒定結論無異議,但出具收據的工作人員沒有簽字。本院認為,此份證據為合法有效的書證,能夠證明原告欲證明的問題,故本院予以確認。對被告樂某某公司所舉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1.證據一,風景名勝區(qū)責任保險單一份。意在證明:被告樂某某公司在被告人保牡市分公司處投保了風景名勝區(qū)責任保險,每人(游客)責任限額為100000元,現原告劉某某主張的賠償數額及事項均在保險的事項及限額內,故本案被告人保牡市分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劉某某對此份證據無異議。被告人保牡市分公司認為,同意向原告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應按保險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受傷自身也有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本院認為,此份證據為合法有效的書證,能夠證明被告樂某某公司欲證明的問題,故本院予以確認。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4月30日,原告劉某某到被告樂某某公司經營的大灣水世界游玩時因更衣室門口地面濕滑,造成原告劉某某摔傷。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劉某某被送到牡丹江市中醫(yī)醫(yī)院救治,經診斷為:L3腰椎壓縮性骨折,住院治療11天,由王茹一人陪護。被告樂某某公司在其住院期間支付醫(yī)療費4807.75元,該醫(yī)療費被告人保牡市分公司已經賠付給被告樂某某公司3719.05元。2017年11月15日黑龍江省普利斯司法鑒定中心出具普利斯司鑒中心[2017]臨鑒字第W-38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劉某某本次事故致第3腰椎骨折,壓縮程度達1/3,根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標準,評定為傷殘十級?!痹鎰⒛衬持Ц惰b定費用900元。原告劉某某系非農業(yè)家庭戶口,xxxx年xx月xx日出生。另查,2016年7月29日,被告樂某某公司與被告人保牡市分公司簽訂了風景名勝區(qū)責任保險,內容為:“……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10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6年07月30日零時起至2017年07月29二十四時止?!痹俨?,2016年黑龍江省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職工平均工資為55411元。本院認為,關于二被告應否賠償原告劉某某的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劉某某在被告樂某某公司經營的大灣水世界游玩時,水世界更衣室門口地面濕滑是造成原告劉某某摔傷的主要原因,被告樂某某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造成原告劉某某人身損害,應承擔本次事故80%的責任。原告劉某某亦未盡到注意義務,對其摔傷也負有一定過錯,應承擔本次事故20%的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本案中,被告樂某某公司針對游客在被告人保牡市分公司投保風景名勝責任保險(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100000元),因被保險人樂某某公司給原告造成的人身傷害的損失額度在保險的責任限額內,被告人保牡市分公司應當直接向原告劉某某賠償。據此,被告樂某某公司賠償原告劉某某的損失額,被告人保牡市分公司在保險限額內可直接向原告劉某某賠償。原告劉某某主張被告人保牡市分公司應對其賠償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被告人保牡市分公司主張應扣除200元免賠額的抗辯,因被告樂某某公司賠付原告劉某某醫(yī)療費4807.75元后,向被告人保牡市分公司索保,被告人保牡市分公司僅賠付了3719.05元,已扣除免賠額,故本院對此不予支持。關于各項賠償數額的確定,本院認為:1.關于原告主張醫(yī)療費11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guī)定:“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本案中,根據原告提供的醫(yī)療費票據,能夠確認原告產生醫(yī)療費88元(110元×80%),故本院對此數額予以確認;2.關于原告主張護理費4554.3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本案中,原告劉某某受傷住院后,由王茹進行護理,王茹沒有固定工作,從事服務業(yè)工作。結合陪護證明,參照2016年黑龍江省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職工平均工資為55411元/年計算,確定護理費為1335.93元(55411元/年÷365天×11天×1人×80%),故本院對此數額予以確認,因原告在法院釋明是否對護理期限進行鑒定后,原告劉某某放棄鑒定且又未提供醫(yī)療機構陪護30天的證據證實,故本院對超出部分不予保護;3.關于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11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fā)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北景钢?,原告劉某某共計住院治療11天,確認住院伙食補助費為880元(100元×11天×80%),故本院對此數額予以確認;4.關于原告主張就醫(yī)交通費33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北景钢?,原告因傷共計住院治療11天,原告主張按每天3元計算交通費為26.4元(33元×80%)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對此數額予以確認;5.關于原告主張殘疾賠償金41177.6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北景钢校瑐麣埖燃壥?,劉某某為城鎮(zhèn)戶籍,年滿64周歲,殘疾賠償金相應減少4年。參照黑龍江省2016年城鎮(zhèn)居民人均純收入25736元/年計算,本院確定原告劉某某的殘疾賠償金為32942.08元(25736元×殘疾賠償金16年×10%×80%),本院對該數額予以確認;關于原告主張鑒定費9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此項費用屬于原告受傷后為確定各項賠償數額及進行訴訟所進行的合理性支出,按照責任比例80%計算,本院確定鑒定費為720元(900元×80%),故本院對此數額予以確認。綜上,原告劉某某主張的各項賠償數額按照責任比例80%計算為35992.41元,其中醫(yī)療費88元、護理費1335.9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80元、交通費26.4元、殘疾賠償金32942.08元、司法鑒定費720元。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判決如下: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牡丹江市樂某某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某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牡市分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5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管立君、被告樂某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秀娟、被告人保牡市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關宇、吳啟純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風景名勝區(qū)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劉某某醫(yī)療費88元、護理費1335.9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80元、交通費26.4元、殘疾賠償金32942.08元、司法鑒定費720元,共計35992.41元;二、駁回原告劉某某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83元,減半收取計391.5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負擔294元、原告劉某某負擔97.5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晨明
書記員:張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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