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哈爾濱市道外區(qū)
委托代理人李艷玲,系黑龍江明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哈爾濱市道外區(qū)
委托代理人李艷玲,系黑龍江明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長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哈爾濱市道外區(qū)
委托代理人李艷玲,系黑龍江明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哈爾濱市道外區(qū)。
委托代理人李艷玲,系黑龍江明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長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哈爾濱市道外區(qū)
委托代理人李艷玲,系黑龍江明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哈爾濱前進實業(yè)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住所哈爾濱市道外區(qū)哈東新區(qū)D5棟4號門市。
法定代表人凌再山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鄭美娜黑龍江鼎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某、劉某、劉長龍、劉娜、劉長雨與被告哈爾濱前進實業(yè)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8年09月18日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楊冀濱獨任審判,于2018年12月0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艷玲、被告委托代理人鄭美娜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劉某某、劉某、劉長龍、劉娜、劉長雨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立即給付原告征收補償款3806868元;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理由:2007年01月01日劉乃強與被告下屬分支機構(gòu)哈爾濱市前進實業(yè)公司第二管理站(以下簡稱二站)簽訂達成《租賃場地協(xié)議書》,協(xié)議約定二站供給劉乃強廠房、院落、水、電源,租期30年,自2007年01月01日至2037年12月31日止,租費每年10000元整,雙方約定,租賃期間,如遇國家征用土地時,劉乃強無條件倒出,合同終止,征用土地及劉乃強自建的地上物,被告按照國家賠償規(guī)定合理分配。租賃期間因東化工路路棚改項目上述土地被征收,被告獲得征收補償款,劉乃強與被告共同確認,按照劉乃強與被告雙方簽訂的《租賃場地協(xié)議書》,被告應向劉乃強支付補償款3806868元,但被告拒不履行付款義務,因劉乃強于2018年05月17日去世,五原告系劉乃強第一順位繼承人,故五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quán)益,提出如上訴訟請求。
被告哈爾濱前進實業(yè)公司答辯對原告起訴沒有異議,同意在合理合法范圍內(nèi)給予補償。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在卷佐證。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劉乃強(已死亡)與原告劉某某系夫妻關(guān)系、與原告劉某、劉長龍、劉娜、劉長雨系父子、父女關(guān)系。2007年01月01日劉乃強與被告下屬分支機構(gòu)哈爾濱市前進實業(yè)公司第二管理站(以下簡稱二站)簽訂達成《租賃協(xié)議書》,協(xié)議約定二站供給劉乃強廠房、院落、水、電源,租期30年,自2007年01月01日至2037年12月31日止,租費每年10000元整,雙方約定,租賃期間,如遇國家征用土地時,劉乃強無條件倒出,合同終止,征用土地及劉乃強自建的地上物,被告按照國家賠償規(guī)定合理分配。租賃期間因東化工路路棚改項目上述土地被征收,被告獲得征收補償款。后二站出具
《協(xié)議書》確認應支付原告補償款3917012元。因劉乃強于2018年05月17日去世,五原告系劉乃強第一順位繼承人,五原告主張被告支付補償款3806868元,因被告未履行,故五原告提出如上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第二管理站雖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但與劉乃強簽訂《租賃協(xié)議書》,將該站的空閑場地出租給劉乃強,約定待國家征用該土地及廠房時分劈補償比例,哈爾濱前進實業(yè)公司作為第二管理站的主管上級,對第二管理站的出租行為及原告實際應得補償款數(shù)額給予認可追認,原告與第二管理站簽訂的《租賃協(xié)議書》合法有效。且同類案件業(yè)經(jīng)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哈爾濱前進實業(yè)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
給付原告劉某某、劉某、劉長龍、劉娜、劉長雨拆遷補償款3806868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7254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18627元,由被告哈爾濱前進實業(yè)公司負擔,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同上述款項一并給付原告劉某某、劉某、劉長龍、劉娜、劉長雨。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冀濱
書記員: 歐愛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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