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滄州,。
被告:河北路洋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滄州市新華區(qū)永濟路24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馮會祥,職位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東元,河北建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劉某某與河北路洋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2017年3月2日,原告劉某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guī)定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劉某某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5元,由劉某某負擔。
審判員 祁 偉
書記員: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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