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和
劉東春(湖北銀谷律師事務所)
歐某某
任學鋒(湖北谷伯律師事務所)
任擁軍(湖北谷伯律師事務所)
湖北旺某投資有限公司
錢光森(湖北銀谷律師事務所)
朱輝武
張文陽
張雙雙
鄭啟全
谷城縣恒興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
汪小剛
原告劉某和。
委托代理人劉東春,湖北銀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歐某某(林)。
委托代理人任學鋒,湖北谷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任擁軍,湖北谷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湖北旺某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旺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鵬,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錢光森,湖北銀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朱輝武。
委托代理人張文陽。
被告張雙雙。
委托代理人鄭啟全,系張雙雙的姨父。
被告谷城縣恒興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谷城縣恒興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安,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汪小剛。
原告劉某和與被告歐某某、旺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和及其委托代理人劉東春、被告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學鋒、任擁軍,被告旺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錢光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在審理中,依被告歐某某申請追加朱輝武、張雙雙為共同被告,本院依職權追加谷城縣恒興建筑公司為共同被告,被告朱輝武的委托代理人張文陽、被告張雙雙的委托代理人鄭啟全、被告谷城縣恒興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小剛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和在被告歐某某承包的建筑工地提供勞務,并由被告歐某某給付勞動報酬,在劉某和受傷后,被告歐某某對原告劉某和的醫(yī)療費進行了賠付,原、被告對該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劉某和與被告歐某某已形成雇傭關系,原告劉某和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被告歐某某應對原告劉某和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旺某公司系“旺某國際五金家居城”建設工程的發(fā)包人,依照建筑法的相關規(guī)定將工程以招投標的方式發(fā)包給谷城縣恒興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承建,沒有過錯,不應在本案中承擔責任。谷城縣恒興建筑公司在與旺某公司簽訂承包合同后,又將部分工程轉包給被告張雙雙,雖然未與張雙雙簽訂書面合同,但該工程實際是由張雙雙個人承包。因被告谷城縣恒興建筑公司未向本院提供張雙雙是否具有建筑資質證書的證明,同時張雙雙也未向本院提供其具有建筑資質能力的證明,故本院對谷城縣恒興建筑公司辯稱張雙雙屬于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人的理由不予采納。被告谷城縣恒興建筑公司將建筑工程轉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被告張雙雙,其行為規(guī)避了法定義務,增加了勞動者的安全風險,該行為有過錯,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被告張雙雙在無施工資質的情形下,將11#、12#樓的模板分項工程分包給被告歐某某,未審查歐某某的施工資質亦屬違法分包,負有過錯。被告張雙雙與被告歐某某簽訂的承包合同中,約定由歐某某對安全負責的條款,對外不具有約束力,不能免除被告張雙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綜上,被告谷城縣恒興建筑公司、被告張雙雙應與被告歐某某對原告的損害后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朱輝武不是11#、12#樓工程的承包或分包合同的相對人,被告歐某某也沒有證據(jù)證實朱輝武和張雙雙之間系發(fā)包、轉包、合伙關系,同時沒有證據(jù)證實朱輝武與原告劉某和之間存在雇傭關系,故被告朱輝武不是本案中的適格主體,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劉某和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工作中有注意安全的義務。但原告在工作中存在疏忽大意,沒有認真檢查自己所搭跳板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導致跳板斷裂摔傷,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經(jīng)審查,原告劉某和的經(jīng)濟損失為:殘疾賠償金91624元、后續(xù)治療費3000元、誤工費9759.36元(106.08元/天×92天)、護理費900元(按原告主張標準50元/天×18天)、住院伙食補助費360元、鑒定費1560元、精神撫慰金4000元,合計為111203.36元。由原告劉某和自擔10%,計款10720.34元(不含精神撫慰金)。由被告歐某某承擔90%,計款96483.02元(不含精神撫慰金)。被告歐某某賠償原告劉某和精神撫慰金4000元,合計100483.02元。被告張雙雙、被告谷城縣恒興建筑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第一百三十條 ?、第一百三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第三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劉某和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合計107203.36元(不含精神撫慰金4000元),由原告劉某和自擔10%,計款10720.34元。由被告歐某某承擔90%,計款96483.02元;被告歐某某賠償原告劉某和精神撫慰金4000元,合計100483.02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付。被告張雙雙、被告谷城縣恒興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駁回原告劉某和要求被告湖北旺某投資有限公司、被告朱輝武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劉某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00元,由被告歐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費1100元,款匯至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行襄陽市萬山支行,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38。上訴人也可以將上訴費交給本院或直接到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交費)。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和在被告歐某某承包的建筑工地提供勞務,并由被告歐某某給付勞動報酬,在劉某和受傷后,被告歐某某對原告劉某和的醫(yī)療費進行了賠付,原、被告對該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劉某和與被告歐某某已形成雇傭關系,原告劉某和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被告歐某某應對原告劉某和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旺某公司系“旺某國際五金家居城”建設工程的發(fā)包人,依照建筑法的相關規(guī)定將工程以招投標的方式發(fā)包給谷城縣恒興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承建,沒有過錯,不應在本案中承擔責任。谷城縣恒興建筑公司在與旺某公司簽訂承包合同后,又將部分工程轉包給被告張雙雙,雖然未與張雙雙簽訂書面合同,但該工程實際是由張雙雙個人承包。因被告谷城縣恒興建筑公司未向本院提供張雙雙是否具有建筑資質證書的證明,同時張雙雙也未向本院提供其具有建筑資質能力的證明,故本院對谷城縣恒興建筑公司辯稱張雙雙屬于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人的理由不予采納。被告谷城縣恒興建筑公司將建筑工程轉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被告張雙雙,其行為規(guī)避了法定義務,增加了勞動者的安全風險,該行為有過錯,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被告張雙雙在無施工資質的情形下,將11#、12#樓的模板分項工程分包給被告歐某某,未審查歐某某的施工資質亦屬違法分包,負有過錯。被告張雙雙與被告歐某某簽訂的承包合同中,約定由歐某某對安全負責的條款,對外不具有約束力,不能免除被告張雙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綜上,被告谷城縣恒興建筑公司、被告張雙雙應與被告歐某某對原告的損害后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朱輝武不是11#、12#樓工程的承包或分包合同的相對人,被告歐某某也沒有證據(jù)證實朱輝武和張雙雙之間系發(fā)包、轉包、合伙關系,同時沒有證據(jù)證實朱輝武與原告劉某和之間存在雇傭關系,故被告朱輝武不是本案中的適格主體,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劉某和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工作中有注意安全的義務。但原告在工作中存在疏忽大意,沒有認真檢查自己所搭跳板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導致跳板斷裂摔傷,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經(jīng)審查,原告劉某和的經(jīng)濟損失為:殘疾賠償金91624元、后續(xù)治療費3000元、誤工費9759.36元(106.08元/天×92天)、護理費900元(按原告主張標準50元/天×18天)、住院伙食補助費360元、鑒定費1560元、精神撫慰金4000元,合計為111203.36元。由原告劉某和自擔10%,計款10720.34元(不含精神撫慰金)。由被告歐某某承擔90%,計款96483.02元(不含精神撫慰金)。被告歐某某賠償原告劉某和精神撫慰金4000元,合計100483.02元。被告張雙雙、被告谷城縣恒興建筑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第一百三十條 ?、第一百三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第三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劉某和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合計107203.36元(不含精神撫慰金4000元),由原告劉某和自擔10%,計款10720.34元。由被告歐某某承擔90%,計款96483.02元;被告歐某某賠償原告劉某和精神撫慰金4000元,合計100483.02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付。被告張雙雙、被告谷城縣恒興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駁回原告劉某和要求被告湖北旺某投資有限公司、被告朱輝武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劉某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00元,由被告歐某某負擔。
審判長:劉俊彥
審判員:詹宏偉
審判員:鄭詩龍
書記員:翟勁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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