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明,湖北尊而光律師事務(wù)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亞玲,湖北尊而光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長樂區(qū)。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姚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jìn)行審理。原告劉某某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的申請。
本院認(rèn)為,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劉某某撤回對被告姚某某的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劉某某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fèi)3253元,由原告劉某某承擔(dā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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