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自由職業(yè),現(xiàn)住邢臺市橋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延民,河北國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邢臺市橋西區(qū)。
被告:蘇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邢臺市橋西區(qū)。
被告:李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沙河市。
原告劉某與被告孟某某、蘇某、李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4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延民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孟某某、被告蘇某、被告李光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劉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孟某某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32.5‰、從2017年9月29日起至還清本息之日止),賠償原告實現(xiàn)債權費用10000元。2、依法判令蘇某、李光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3月3日,孟某某從原告處借款人民幣100000元,期限為180天,借款利率為月息32.5‰,蘇某、李光承諾對此筆借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F(xiàn)在孟某某已經償還了2017年9月29日前的利息,但剩余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至今夫能償還,擔保人也未能履行擔保責任。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支付費用10000元。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孟某某、蘇某、李光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辯狀。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證據:1、劉某與孟某某、蘇某、李光于2017年3月3日簽訂的借款協(xié)議,約定孟某某向劉某借款100000元,蘇某、李光承擔連帶責任,借款月利率32.5‰,借期180天。2、借據一份。證明劉某于2017年3月3日向孟某某轉賬100000元,履行了出借義務。3、承諾書三份,證明孟某某、蘇某、李光承諾自愿以所有自有資產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上述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本院認定以下事實:2017年3月3日原告與三被告簽訂借款協(xié)議,約定被告孟某某向原告劉某借款100000元,月利率32.5‰,借期180天。蘇某、李光為孟某某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劉某當日通過銀行轉賬履行了出借義務。原告稱被告支付了2017年9月29日前的利息,此后未再償還本金和利息,原告稱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10000元,但未向法庭陳述是何費用。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原、被告簽訂的借款協(xié)議約定了借期180天,期限屆滿后被告應當按約定償還本息,蘇某、李光應當依照協(xié)議約定承擔連帶還款責任;2017年9月29日以后三被告未償還本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雙方約定的月利率32.5‰超過了目前法律規(guī)定的民間借貸的上限月利率2%,對超過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訴稱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10000元因無相應證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孟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償還劉某借款人民幣100000元,并自2017年9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清償完畢之日止。蘇某、李光對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二、駁回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00元,保全費1120元,由被告孟某某、蘇某、李光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潘珍
審判員 李書江
審判員 王穎
書記員: 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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