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住保定市清苑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盧麗娜,河北匡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蔡文宣,河北匡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盧某某等77戶村民,住保定市清苑區(qū)。
原審被告:保定市清苑區(qū)臧村鎮(zhèn)白廟村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趙二保,該村委會主任。
再審申請人劉某某因與被申請人盧某某等77人,原審被告保定市清苑區(qū)臧村鎮(zhèn)白廟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冀06民終12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本院經審查認為,以租賃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應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原審中,村委會認可其與申請人簽訂的租賃合同未經村民會議民主議定程序討論,申請人原審提交的證據(jù)亦不能證明村委會簽訂租賃合同取得了村民會議授權?,F(xiàn)爭議土地長期閑置并堆放建筑垃圾,故本案中,受侵害的集體成員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請求撤銷訴爭合同,原判決予以支持并無不當。
綜上,劉某某的再審申請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guī)定的再審事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 吳悅
審判員 馬艷輝
審判員 吳曉慧
書記員: 張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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