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軒某營銷服務部
牛習(河北尚言律師事務所)
劉全福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軒某營銷服務部,住所地保定市復興西路209號。
負責人張鵬,該服務部經理。
委托代理人牛習,河北尚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全福。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軒某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人保軒某服務部)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保定市清苑區(qū)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83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人保軒某服務部的委托代理人牛習,被上訴人劉全福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劉全福在上訴人人保軒某服務部為事故車輛投保車輛損失險等險種,交納保險費后,雙方的保險合同生效,應受國家法律保護。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后,上訴人人保軒某服務部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履行保險義務,承擔理賠責任。被上訴人車輛因暴雨造成發(fā)動機損失系車損理賠的項目,上訴人稱該車是因積水車輛二次打火致發(fā)動機損壞,不屬于理賠范圍,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佐證。故拒絕承擔理賠責任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結果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費575元,由上訴人人保軒某服務部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劉全福在上訴人人保軒某服務部為事故車輛投保車輛損失險等險種,交納保險費后,雙方的保險合同生效,應受國家法律保護。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后,上訴人人保軒某服務部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履行保險義務,承擔理賠責任。被上訴人車輛因暴雨造成發(fā)動機損失系車損理賠的項目,上訴人稱該車是因積水車輛二次打火致發(fā)動機損壞,不屬于理賠范圍,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佐證。故拒絕承擔理賠責任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結果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費575元,由上訴人人保軒某服務部負擔。
審判長:白月
審判員:李舒淼
審判員:翟樂光
書記員:佟鐵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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