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上海春芝堂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哈爾濱分公司經理,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會豐,黑龍江大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黑龍江省虎林市。
原審被告:劉一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遼寧省阜新市太平區(qū)。
上訴人劉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張某、原審被告劉一澤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2018)黑0381民初3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劉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會豐、被上訴人張某、原審被告劉一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關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是否存在勞務合同關系的問題。因上訴人認可張某聯(lián)系租賃涉案土地事宜,原審被告劉一澤承認被上訴人參與管理經營涉案土地,結合被上訴人一審提供的證人王某、張某的證言,可以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存在事實上的勞務合同關系,一審法院認定該事實并無不當。關于上訴人所稱張某系受張某、王某雇傭管理涉案土地的問題。因上訴人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該事實,而被上訴人提供的證人王某、張某與錄音證據(jù)可以相互印證被上訴人與張某形成勞務合同關系,故對上訴人該主張依法不予支持。關于上訴人所稱一審法院根據(jù)錄音認定王某、張某、張某三人勞務費共計50萬元錯誤的問題。因被上訴人已經提供了證人王某、張某與錄音證據(jù)可以證實三人勞務費共計50萬元的事實,而上訴人主張錄音證據(jù)存在剪切但未能說明剪切位置,一審期間亦未就此申請司法鑒定,故對上訴人該主張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劉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王偉
審判員 李紹軍
審判員 于永強
書記員: 馬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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