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光明。
委托訴訟代理人:伍小明,湖北磁湖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系一般授權(quán)。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風(fēng)云,湖北磁湖律師事務(wù)所實習(xí)律師,系一般授權(quán)。
被告:劉機友。
被告:陳某某。
兩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顧海明,黃石市來訊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系一般授權(quán)。
原告劉光明與被告劉機友、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光明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伍小明、被告劉機友、陳某某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顧海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劉光明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兩被告連帶償還原告本金400000元和2016年4月30日前的利息174000元,以及2016年4月30日以后的利息48000元,共計622000元(暫計算至2016年10月30日止,此后利息以400000元為基數(shù),按每月2%的標準計算至全部債務(wù)清償之日止);2、兩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保全費用。事實和理由:被告劉機友因長期承接綠化工程,經(jīng)常在原告處購買石材。2012年12月31日,被告劉機友確認欠原告貨款456300元。2013年2月7日,被告劉機友支付貨款100000元,去掉零頭,確認下欠貨款356000元,并提出將該貨款轉(zhuǎn)為借款處理,從2013年2月7日起該款按月息2分付息。2015年2月15日,被告劉機友向原告借款330000元,并重新向原告出具600000元借據(jù),口頭承諾一月內(nèi)償還。到期后被告劉機友未能償還,直至2016年4月30日,才償還200000元,余款未予給付。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quán)益,訴至法院。
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劉機友因業(yè)務(wù)原因長期與劉光明發(fā)生貿(mào)易往來。2012年12月13日,劉機友確認下欠劉光明貨款456000元。2013年2月7日,劉機友給付劉光明100000元貨款后,并出具單據(jù),約定“實欠456000元,減去2013年2月7日付100000元整,下欠356000元整,從2013年2月7日起月息二分?!?015年2月15日,劉機友出具欠條,約定“今欠劉光明現(xiàn)金270000元整,月息二分?!蓖?,劉機友再次向劉光明借款330000元,加上前述欠款并重新出具借據(jù),約定“今借劉光明現(xiàn)金600000元整,月息二分,2015年2月15日開始計息,2015年10月份還?!币騽C友未能按期還款,為此雙方發(fā)生糾紛。
另查明,1、劉機友與陳某某系夫妻關(guān)系;2、2016年4月30日,劉機友還款200000元。
本院認為,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合法的借貸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債權(quán)人有權(quán)要求債務(wù)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履行義務(wù)。劉機友向劉光明借款600000元的事實有借條予以證實,有銀行憑證予以佐證,且雙方約定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已償還200000元,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故對劉光明要求劉機友償還借款本金400000元的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劉光明要求劉機友支付利息的請求,因其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計算有誤,故對其合法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劉光明要求陳某某承擔民事責任的請求,因劉機友與陳某某系夫妻關(guān)系,且借款在婚姻存續(xù)期間,故對該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劉光明要求給付保費的請求,因其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于法無據(j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劉機友、陳某某連帶償還劉光明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168000元和后期利息(后期利息以400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6年5月1日起,按月息2%的標準,支付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劉光明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給付義務(wù)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五日內(nèi)履行完畢。
如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010元、保全費3720元,由被告劉機友、陳某某共同負擔(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三日內(nèi)交納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剛
書記員:楊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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