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陽新縣,現(xiàn)住大冶市,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天華,湖北人本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大冶市中興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湖濱路45-1號。法定代表人:陸曉明,系公司執(zhí)行董事。委托訴訟代理人:段海峰、張博亮,均系湖北元初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審被告:大冶市金磊礦產品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東岳路辦事處商城路12號4單元701室。法定代表人:陳尚金,系公司執(zhí)行董事。原審被告:曹建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冶市,原審被告:陳尚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冶市,
劉某某上訴請求:撤銷原判第三項,駁回大冶市中興貿易有限公司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1、其系大冶市金磊礦產品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并已向該公司出資580萬元,遠遠超出公司章程約定的200萬元出資額。原審在未查清其是否出資、出資多少的情形下,判定其對公司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事實不清,證據不足。2、原審適用法律錯誤。判令其承擔未出資額200萬元的利息,無法律依據。中興公司辯稱:1、劉某某無證據證明按公司章程約定繳納出資,原審中劉某某未提供任何證據且第一次庭審結束前,原審法官給予其三十日期間對是否履行出資義務進行審計,但在規(guī)定期限屆滿后,并未申請審計,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2、原審認定劉某某未按期足額履行出資義務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在不能清償部分內承擔責任,原審判令劉某某承擔未出資額200萬元的利息于法有據。金磊公司、陳尚金辯稱:公司注冊資金是600萬元,公司未成立之前三個股東共同出資了200萬元。公司成立之后,在與中興公司的生意往來中,陳尚金個人出資600萬元替中興公司償還了其欠大冶市濤源擔保公司的欠款。曹建軍未答辯。中興公司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判令金磊公司支付鉛礦砂貨款7898689.49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基準貸款利率從2017年11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至貨款付清之日止;2、判令劉某某、曹建軍、陳尚金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未出資本額均為200萬元,息依年利率6%自2014年3月21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對金磊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原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6月4日,中興公司與金磊公司簽訂《鉛礦砂購銷合同》(合同編號:JL20140604),合同主要內容為:由中興公司供給金磊公司鉛礦砂50個車皮左右;含鉛35%左右,含鉛計價標準:Pb單價=Pb基價×71.5%(含稅),Pb基價為到站當日及前、后連續(xù)兩個交易日(共五個交易日)上海有色金屬網1#鉛錠結算價的平均價。到站當日如遇停牌,按就近交易日作為到站日結算;含銀≥50克/t(含銀<50克/t不計價),含銀計價標準:Ag單價=Ag基價×70%(含稅),Ag基價為到站當日及前、后連續(xù)兩個交易日(共五個交易日)中國白銀網2#銀結算價的平均價,到站當日如遇停牌,按就近交易日作為到站日結算;化驗報告出來后,及時結清貨款;金磊公司應在發(fā)貨前預付80%貨款,中興公司收到貨款后,發(fā)貨到金磊公司指定的火車站,貨到指定車站后的一切費用由金磊公司承擔;雙方與廠家共同取樣并交由具有檢驗資質的部門進行品質檢驗,若一方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由北京冶礦研究總院進行仲裁化驗;與本合同相關的單證、票據、傳真等是本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效力。2014年7月1日,雙方再次簽訂了《鉛礦砂購銷合同》(合同編號:NXJL140701),約定產品數(shù)量不限,計價方式中含鉛計價為73.5%(含稅),其他合同內容均與前述合同內容一致。合同簽訂后,中興公司按約于2014年7月12日至2014年8月21日向金磊公司指定的蘭州局青銅峽火車站發(fā)貨106車皮,2014年9月25日,雙方對中興公司所供鉛礦砂進行了結算,中興公司供貨計貨款26733945.46元。截至2015年3月10日,金磊公司尚欠中興公司鉛礦砂貨款7898689.49元,金磊公司向中興公司出具欠條予以確認。2017年10月13日,中興公司向金磊公司發(fā)出催告函,請求其在收函后15日內還款,金磊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再次確認債務,承諾盡快安排資金還款,但經中興公司催討,金磊公司仍未能還款。另認定,金磊公司經工商管理部門核準,成立于2014年3月17日,由劉某某、曹建軍、陳尚金發(fā)起設立,公司注冊資本600萬元,劉某某、曹建軍、陳尚金各認繳出資200萬元,認繳的出資應在2014年3月20日實繳到位。原審法院認為:中興公司與金磊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雙方均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全面履行義務。金磊公司已收到中興公司交付的貨物,雙方在核對欠款后,金磊公司應及時支付余欠貨款7898689.49元。在中興公司催告并給予合理的還款期限后,金磊公司仍不能給付,中興公司要求金磊公司從2017年11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基準貸款利率承擔逾期付款利息的請求正當,予以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額是公司股東應履行的出資義務,劉某某、曹建軍、陳尚金沒有舉出證據證明其按期足額繳納了其認繳的出資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中興公司要求劉某某、曹建軍、陳尚金對金磊公司的債務在其認繳的出資額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亦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三條第二款,判決:1、金磊公司應償付中興公司貨款7898689.49元,定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付清;2、金磊公司應自2017年11月1日起以7898689.49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基準貸款利率償付中興公司利息至貨款清償之日止,定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付清;3、劉某某應在其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未出資額200萬元,利息額以2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4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對上述第一、二項債務在金磊公司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4、曹建軍應在其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未出資額200萬元,利息額以2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4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對上述第一、二項債務在金磊公司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5、陳尚金應在其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未出資額200萬元,利息額以2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4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對上述第一、二項債務在金磊公司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6、駁回中興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本院二審期間,劉某某為支持其上訴觀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材料:證據一、戶口簿、結婚證;擬證明劉某某與汪曉香系夫妻關系。證據二、出借人杜金中、杜磊磊的證明和銀行轉賬憑證,擬證明汪曉香向其借款400萬元,全部按照汪曉香要求進入金磊公司賬戶,劉某某已履行了出資義務。本院組織當事人對上述證據進行了質證。中興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關聯(lián)性和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杜金中、杜磊磊向金磊公司賬戶的匯款,不足以證明是劉某某的出資。金磊公司、陳尚金對上述證據無異議,認為汪曉香向他人借款400萬元、自己匯款100萬元到金磊公司的事實是真實的。本院經審查認為,上述證據僅能證明金磊公司收到上述款項,但不足以證明系劉某某的出資,故認為上述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不予采信。本院對原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結合各方當事人的訴辯觀點,本案爭議焦點為:1、劉某某是否履行了股東出資義務;2、原審法院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本院作如下評述:一、劉某某是否履行了股東出資義務?!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二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對是否已履行出資義務發(fā)生爭議,原告提供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產生合理懷疑證據的,被告股東應當就其已履行出資義務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中興公司提供了金磊公司工商登記、章程材料,載明劉某某應于2014年3月20日出資到位,而至今金磊公司工商登記未顯示劉某某出資已實繳到位。中興公司提供了劉某某出資是否到位產生合理懷疑的證據,劉某某應就是否履行了200萬元的股權出資義務負有進一步的舉證責任。劉某某向本院提交的杜磊磊、杜金中匯入金磊公司賬戶資金銀行憑證,不足以證明該款項實際用于金磊公司生產經營,且2014年7月25日杜磊磊匯款100萬元給金磊公司匯款用途注明為“還款”而非出資;原審要求劉某某對其出資情況進行審計,但劉某某沒有在給予的期限進行審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之規(guī)定,劉某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履行了出資義務,對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劉某某提出已經出資到位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依此規(guī)定,股東逾期出資應當在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原審法院判決劉某某在未出資本金200萬元以及按資金占用年利息6%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于法有據。
上訴人劉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大冶市中興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興公司)及原審被告大冶市金磊礦產品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磊公司)、曹建軍、陳尚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8)鄂0281民初14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該案材料進行了閱卷,并調查和詢問當事人,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綜上所述,劉某某提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22800元,由劉某某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嚴云峰
審判員 朱興國
審判員 曹曉燕
書記員:孟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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