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偉、張韜,湖北多能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朱開明。
被告:居某某。
被告:武漢韋力塑膠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漢陽區(qū)永豐街四臺創(chuàng)業(yè)園四臺四路58號。
法定代表人:朱開明。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朱開明、居某某、武漢韋力塑膠制品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2016年6月24日開庭時,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韜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jīng)公告?zhèn)鲉疚吹酵V,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的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一償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40萬元;2、被告一支付原告利息(以本金40萬元為基數(shù),以年利率24%標準,自借款之日2014年11月12日至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3、被告二、被告三對被告一的上述借款本金及逾期違約金承擔無限連帶責任;4、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擔本案的一切訴訟費用;4、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擔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的保全費用和其他一切合理費用。事實和理由:2014年11月12日,被告朱開明因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借款40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原告出借后,被告朱開明出具了《借據(jù)》和《收據(jù)》,被告二和被告三對該筆借款承擔連帶還款責任,自2014年12月11日至今,被告未予以清償,現(xiàn)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訴至人民法院。
被告未到庭應訴。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朱開明因經(jīng)營需要,于2014年11月11日與原告簽訂《借款合同》,約定:“乙方(即劉某某)向甲方(即朱開明)出借資金40萬元,借款期限6個月,即從2014年11月12日至2015年5月11日,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分6期清償完畢,每月11日清償71049.26元。在借款期內(nèi),甲方未按約全額支付任何一期應分期償還的借款,則乙方有權單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
合同簽訂當日,原告劉某某通過中國民生銀行轉賬被告朱開明40萬元。被告朱開明出具《借據(jù)》:“今借到劉某某人民幣肆拾萬元整,月利率30‰,借款期限2014年11月12日至2015年5月11日……”及《收據(jù)》:“今收到與劉某某簽訂的《借款合同》中出借人支付的借款人民幣肆拾萬元整”。
《借款合同》簽訂同日,原告作為債權人與被告武漢韋力塑膠制品有限公司簽訂《借款保證擔保合同書》約定擔保范圍為肆拾萬元及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xiàn)借款債權的費用等,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
另查明,被告居某某作為被告朱開明配偶于2011年11月11日,出具《共同借款人聲明》,承諾在債務未清償之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本案立案受理前,原告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鄂江漢立保字第00449號民事裁定,并已執(zhí)行。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陳述、《借款合同》、銀行流水、《借據(jù)》、《收據(jù)》、《借款保證擔保合同書》、《共同借款人聲明》等證據(jù)經(jīng)庭審舉證審核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合法的債權債務受法律保護。被告朱開明向原告出具《借據(jù)》、《收據(jù)》,明確記載依照有效的《借款合同》收到原告出借的40萬元借款;原告要求數(shù)被告依照《借款合同》、《借款保證擔保合同書》的約定,從借款之日起,以24%年利率計息,清償借款本息的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開明在借款合同中明確借款用途為經(jīng)營所需,被告居某某出具《共同借款人聲明》,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朱開明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劉某某借款40萬元;
二、被告朱開明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劉某某借款利息(以借款4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4年11月12日始,以年利率24%標準,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清償之日止);
三、被告居某某、武漢韋力塑膠制品有限公司對上述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確定的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劉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600元,郵寄費120元,公告費260元,保全費3020元,共計11000元。由被告朱開明、居某某、武漢韋力塑膠制品有限公司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付,被告應隨上述款項一并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海燕 人民陪審員 楊德順 人民陪審員 梅蘭香
書記員: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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