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
李海臣(黑龍江林大人文律師事務所)
楊xx
黑龍江龍運現(xiàn)代交通運輸有限公司
宋娜娜
陽光農業(yè)相互保險公司哈爾濱分公司
徐xx
原告劉x,身份號碼xxxx,女,漢族,無固定職業(yè),住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委托代理人李海臣,黑龍江林大人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xx,身份號碼xxxx,男,漢族,黑龍江龍運xx公司駕駛員,住哈爾濱市道外區(qū)哈東新區(qū)。
被告黑龍江龍運現(xiàn)代交通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香坊區(qū)學府東路。
法定代表人王軍,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宋娜娜,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陽光農業(yè)相互保險公司哈爾濱分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南崗區(qū)黃河路95號黃河綠園小區(qū)A區(qū)4號辦公樓。
代表人張彪,
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徐xx,該公司員工。
原告劉x與被告楊xx、黑龍江龍運xx公司(簡稱龍運xx公司)、陽光農業(yè)相互保險公司哈爾濱分公司(簡稱陽光農保哈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委托代理人李海臣,被告楊xx,被告龍運xx公司委托代理人宋娜娜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陽光農保哈分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經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楊xx負事故全部責任,故楊xx對本案的糾紛應承擔全部責任。因肇事車輛已在陽光農保哈分公司投保交強險,故應由陽光農保哈分公司在該車投保的交強險保險責任限額2000元內予以賠償,超出部分應由楊xx賠償。龍運xx公司系肇事車輛的所有人,應對楊xx的賠償承擔連帶責任。劉x訴稱支付修車費6130元,楊xx對其中更換車后尾門的費用950元不予認可。因劉x系自行修車,且未提供被更換的車后尾門,不能證明該車后尾門是否已更換或確需更換,故對劉x更換車后尾門的費用,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劉x車輛維修費3180元;
二、被告黑龍江龍運xx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三、被告陽光農業(yè)相互保險公司哈爾濱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劉x車輛維修費2000元;
四、駁回原告劉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楊xx負擔(此款原告劉某已預交,被告楊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劉x)。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經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楊xx負事故全部責任,故楊xx對本案的糾紛應承擔全部責任。因肇事車輛已在陽光農保哈分公司投保交強險,故應由陽光農保哈分公司在該車投保的交強險保險責任限額2000元內予以賠償,超出部分應由楊xx賠償。龍運xx公司系肇事車輛的所有人,應對楊xx的賠償承擔連帶責任。劉x訴稱支付修車費6130元,楊xx對其中更換車后尾門的費用950元不予認可。因劉x系自行修車,且未提供被更換的車后尾門,不能證明該車后尾門是否已更換或確需更換,故對劉x更換車后尾門的費用,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劉x車輛維修費3180元;
二、被告黑龍江龍運xx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三、被告陽光農業(yè)相互保險公司哈爾濱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劉x車輛維修費2000元;
四、駁回原告劉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楊xx負擔(此款原告劉某已預交,被告楊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劉x)。
審判長:王輝
審判員:王麗
審判員:楊婷玉
書記員: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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