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
宗保圳(河北承唐律師事務所)
馮某
王樹起
原告(反訴被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學生,現(xiàn)住遵化市。
法定代表人:劉占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農(nóng)民,現(xiàn)住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宗保圳,河北承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馮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現(xiàn)住遵化市遵化鎮(zhèn)。
被告:王樹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現(xiàn)住遵化市遵化鎮(zhèn)。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馮某、王樹起人身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4日受理后,被告馮某以返還財物為由向本院提起反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并合并進行了審理。后因案情復雜,經(jīng)本院院長批準,于2014年2月4日延長審限6個月。原告(反訴被告)劉某某、法定代理人劉占朋、委托代理人宗寶圳及被告(反訴原告)馮某、被告王樹起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原告劉某某于遵化市第一實驗小學上學期間,寄食、宿于被告馮某甲開辦的冠軍小餐桌。2012年11月1日中午原告在小餐桌就餐后于上學前在樓下活動期間,到被告王樹起劃糖人的攤前圍觀時,雙手被王樹起的糖鍋燙傷,對此事實,原告及二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馮某甲作為冠軍小餐桌的開辦者,對食宿學生負有監(jiān)管義務,但午飯后活動期間對原告看護不周,致原告離開活動區(qū)域到被告王樹起的劃糖人攤前圍觀,并在圍觀過程中雙方被燙傷,對此被告馮某甲負有責任,對原告因傷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王樹起在劃糖人過程中,對攤點未盡到安全防范義務,對原告雙手燙傷亦負有一定責任,對原告因傷造成的損失亦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 ?規(guī)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事發(fā)時原告雖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已上學接受教育,應當知悉日常行為規(guī)范,聽從老師指導、教育,但原告在活動期間未請假即擅自離開活動區(qū)域到被告王樹起的糖鍋前圍觀,對自已雙手被燙傷本人亦有一定的過錯,應減輕二侵權人的侵權責任。依據(jù)原、被告雙方的過錯程度,以原告自行承擔30%,被告馮某甲承擔40%,被告王樹起承擔30%為宜?!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規(guī)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痹?、被告對原告開支醫(yī)藥費2653元(含被告馮某甲開支2331.95元)、住宿費160元、復印費15元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及二被告均認可原告開支交通費按500元計算,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因傷評定為九級傷殘,二被告雖均抗辯主張傷殘等級過高,但均未申請重新鑒定,且就其主張未提供證據(jù),故二被告主張本院不予采信,對原告主張賠償?shù)膫麣堎r償金32324元予以支持。原告因傷致殘,精神上受到損害,其起訴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理據(jù)充足,本院予以支持,但具體數(shù)額依法酌定為8000元。原告?zhèn)?jīng)天津明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建議雙手修復費用為18000-20000元,原告據(jù)此要求被告賠償相應費用,但訴訟中主張已對雙手進行了修復,就其相應費用將另行解決,故本案對雙手修復費用不作處理。原告提交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誤工證明及工資表上雖均加蓋有“遵化市銀領商貿(mào)有限公司”印章,但工資表上寫明王金超為遵化唐百促員,故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jù)不足以證實其護理費主張,應以河北省2013年農(nóng)、林、牧、漁業(yè)年平均工資標準(每年13564元)計算其護理費損失,時間以天津明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的120日為準計算,計4459.2元。原告于天津明正司法鑒定中心及遵化市司法鑒定中心開支鑒定費4400元,是原告為查明傷情、確定損失所開支的必要合理的費用,原告主張二被告賠償,理據(jù)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反訴原告馮某甲主張反訴被告雙方燙傷自已并無責任,故要求反訴被告返還其為反訴被告開支的醫(yī)療費及交通費,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但其開支的醫(yī)療費等應折抵其應付原告賠償款。反訴被告對反訴原告主張的交通費提出異議,稱反訴原告帶反訴被告去唐山檢查一次,交通費認可以200元計算,但反訴原告就其反訴主張?zhí)峤坏默F(xiàn)金收據(jù)日期與其為反訴被告去唐山檢查開支醫(yī)療費的日期相符,原告提交的證人馮某乙的書面證明不足以證實主張,故反訴原告為反訴被告開支的交通費應按600元計算。綜上,原告損失確認為:醫(yī)療費2653元、護理費4459.2元、住宿費160元、復印費15元、殘級賠償金32324元、精神損失費8000元、鑒定費4400元、交通費1100元,合計53111.2元。反訴原告另主張為反訴被告開支餐費140元,反訴被告不予認可,反訴原告就其該項請求亦未提供證據(jù),故反訴原告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 ?、第一百三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條 ?、第一百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第三條 ?、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馮某賠償原告劉某某損失53111.2元的40%,即21244.48元,扣除被告馮某已開支的醫(yī)藥費2331.95元、交通費600元,實際再給付18312.53元;
被告王樹起賠償原告劉某某醫(yī)療費等損失53111.2元的30%,即15933.36元;
上述一、二項,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付清。
駁回原告劉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駁回反訴原告馮某反訴訴訟請求。
本訴案件受理費1670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500元,被告馮某負擔670元,被告王樹起負擔500元,反訴案件受理費50元,由反訴原告馮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原告劉某某于遵化市第一實驗小學上學期間,寄食、宿于被告馮某甲開辦的冠軍小餐桌。2012年11月1日中午原告在小餐桌就餐后于上學前在樓下活動期間,到被告王樹起劃糖人的攤前圍觀時,雙手被王樹起的糖鍋燙傷,對此事實,原告及二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馮某甲作為冠軍小餐桌的開辦者,對食宿學生負有監(jiān)管義務,但午飯后活動期間對原告看護不周,致原告離開活動區(qū)域到被告王樹起的劃糖人攤前圍觀,并在圍觀過程中雙方被燙傷,對此被告馮某甲負有責任,對原告因傷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王樹起在劃糖人過程中,對攤點未盡到安全防范義務,對原告雙手燙傷亦負有一定責任,對原告因傷造成的損失亦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 ?規(guī)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事發(fā)時原告雖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已上學接受教育,應當知悉日常行為規(guī)范,聽從老師指導、教育,但原告在活動期間未請假即擅自離開活動區(qū)域到被告王樹起的糖鍋前圍觀,對自已雙手被燙傷本人亦有一定的過錯,應減輕二侵權人的侵權責任。依據(jù)原、被告雙方的過錯程度,以原告自行承擔30%,被告馮某甲承擔40%,被告王樹起承擔30%為宜?!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規(guī)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痹?、被告對原告開支醫(yī)藥費2653元(含被告馮某甲開支2331.95元)、住宿費160元、復印費15元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及二被告均認可原告開支交通費按500元計算,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因傷評定為九級傷殘,二被告雖均抗辯主張傷殘等級過高,但均未申請重新鑒定,且就其主張未提供證據(jù),故二被告主張本院不予采信,對原告主張賠償?shù)膫麣堎r償金32324元予以支持。原告因傷致殘,精神上受到損害,其起訴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理據(jù)充足,本院予以支持,但具體數(shù)額依法酌定為8000元。原告?zhèn)?jīng)天津明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建議雙手修復費用為18000-20000元,原告據(jù)此要求被告賠償相應費用,但訴訟中主張已對雙手進行了修復,就其相應費用將另行解決,故本案對雙手修復費用不作處理。原告提交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誤工證明及工資表上雖均加蓋有“遵化市銀領商貿(mào)有限公司”印章,但工資表上寫明王金超為遵化唐百促員,故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jù)不足以證實其護理費主張,應以河北省2013年農(nóng)、林、牧、漁業(yè)年平均工資標準(每年13564元)計算其護理費損失,時間以天津明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的120日為準計算,計4459.2元。原告于天津明正司法鑒定中心及遵化市司法鑒定中心開支鑒定費4400元,是原告為查明傷情、確定損失所開支的必要合理的費用,原告主張二被告賠償,理據(jù)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反訴原告馮某甲主張反訴被告雙方燙傷自已并無責任,故要求反訴被告返還其為反訴被告開支的醫(yī)療費及交通費,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但其開支的醫(yī)療費等應折抵其應付原告賠償款。反訴被告對反訴原告主張的交通費提出異議,稱反訴原告帶反訴被告去唐山檢查一次,交通費認可以200元計算,但反訴原告就其反訴主張?zhí)峤坏默F(xiàn)金收據(jù)日期與其為反訴被告去唐山檢查開支醫(yī)療費的日期相符,原告提交的證人馮某乙的書面證明不足以證實主張,故反訴原告為反訴被告開支的交通費應按600元計算。綜上,原告損失確認為:醫(yī)療費2653元、護理費4459.2元、住宿費160元、復印費15元、殘級賠償金32324元、精神損失費8000元、鑒定費4400元、交通費1100元,合計53111.2元。反訴原告另主張為反訴被告開支餐費140元,反訴被告不予認可,反訴原告就其該項請求亦未提供證據(jù),故反訴原告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 ?、第一百三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條 ?、第一百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第三條 ?、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馮某賠償原告劉某某損失53111.2元的40%,即21244.48元,扣除被告馮某已開支的醫(yī)藥費2331.95元、交通費600元,實際再給付18312.53元;
被告王樹起賠償原告劉某某醫(yī)療費等損失53111.2元的30%,即15933.36元;
上述一、二項,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付清。
駁回原告劉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駁回反訴原告馮某反訴訴訟請求。
本訴案件受理費1670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500元,被告馮某負擔670元,被告王樹起負擔500元,反訴案件受理費50元,由反訴原告馮某負擔。
審判長:梁海彬
審判員:李立艷
審判員:梁玉娟
書記員: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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