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
許國強(河北實同律師事務所)
馮某某
信達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閆森
原告劉某某,戶籍地唐某市曹妃甸區(qū),現(xiàn)住唐某市曹妃甸區(qū)。
委托代理人許國強,河北實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馮某某,無業(yè),現(xiàn)住唐某市曹妃甸區(qū)。
被告信達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地址唐某市路北區(qū)缸窯路5號。
負責人郝愛國,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閆森,該公司職工。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馮某某、信達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石蕊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許國強、被告馮某某、被告信達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閆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唐某市曹妃甸區(qū)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納。原告劉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屬非機動車,依據(jù)《河北省實施辦法》之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超過交強險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cè)诉`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cè)艘呀?jīng)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非機動車駕駛?cè)素撌鹿释蓉熑蔚?,減輕非機動車20%至30%的賠償責任。故被告馮某某對原告劉某某的損失承擔80%賠償責任,原告對其損失自負20%。因冀B×××××號轎車在被告信達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故原告劉某某的合理損失應先由被告信達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損失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的部分,由被告信達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按照80%的賠償責任比例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承擔。
原告提交的誤工費及護理費的證據(jù)能夠證明傷者及護理人員的實際收入情況,日工資標準按照其單位出具的事故發(fā)生前三個月平均工資計算。原告的二次手術費及休息期限本院采納唐某華北法醫(yī)鑒定所鑒定意見。原告在唐某市曹妃甸區(qū)唐海鎮(zhèn)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且收入來源于城鎮(zhèn),故對原告訴請殘疾賠償金按河北省2014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有關參考數(shù)據(jù)中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10級傷殘,結合給付精神損害賠償數(shù)額諸因素,對原告訴請的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費依據(jù)原告入院、出院、復查、評殘等實際情況本院酌定給付1000元。
原告車輛損失本院采納原唐??h價格認證中心鑒定的數(shù)額。傷殘鑒定費及車損鑒定費屬于原告為確定其損失程度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該項損失亦應由保險人承擔。原告的損失以本院核定為準,訴請超出部分,理據(jù)不足,不予支持。被告馮某某已向原告劉某某支付的17300元原告應在其所獲賠償款中予以返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信達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賠償原告劉某某10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賠償原告劉某某73941.71元;在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賠償原告劉某某1908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賠償原告劉某某46888.61元,合計132738.32元。
二、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一、二項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履行。
上述款項在原告劉某某獲得其保險賠償款后返還被告馮某某17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之規(guī)定,加倍給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適用簡易程序,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49元,原告劉某某負擔109元,被告馮某某負擔440元,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在5日內(nèi)繳納上訴費,逾期按照放棄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唐某市曹妃甸區(qū)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納。原告劉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屬非機動車,依據(jù)《河北省實施辦法》之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超過交強險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cè)诉`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cè)艘呀?jīng)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非機動車駕駛?cè)素撌鹿释蓉熑蔚?,減輕非機動車20%至30%的賠償責任。故被告馮某某對原告劉某某的損失承擔80%賠償責任,原告對其損失自負20%。因冀B×××××號轎車在被告信達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故原告劉某某的合理損失應先由被告信達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損失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的部分,由被告信達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按照80%的賠償責任比例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承擔。
原告提交的誤工費及護理費的證據(jù)能夠證明傷者及護理人員的實際收入情況,日工資標準按照其單位出具的事故發(fā)生前三個月平均工資計算。原告的二次手術費及休息期限本院采納唐某華北法醫(yī)鑒定所鑒定意見。原告在唐某市曹妃甸區(qū)唐海鎮(zhèn)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且收入來源于城鎮(zhèn),故對原告訴請殘疾賠償金按河北省2014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有關參考數(shù)據(jù)中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10級傷殘,結合給付精神損害賠償數(shù)額諸因素,對原告訴請的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費依據(jù)原告入院、出院、復查、評殘等實際情況本院酌定給付1000元。
原告車輛損失本院采納原唐??h價格認證中心鑒定的數(shù)額。傷殘鑒定費及車損鑒定費屬于原告為確定其損失程度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該項損失亦應由保險人承擔。原告的損失以本院核定為準,訴請超出部分,理據(jù)不足,不予支持。被告馮某某已向原告劉某某支付的17300元原告應在其所獲賠償款中予以返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信達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賠償原告劉某某10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賠償原告劉某某73941.71元;在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賠償原告劉某某1908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賠償原告劉某某46888.61元,合計132738.32元。
二、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一、二項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履行。
上述款項在原告劉某某獲得其保險賠償款后返還被告馮某某17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之規(guī)定,加倍給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適用簡易程序,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49元,原告劉某某負擔109元,被告馮某某負擔440元,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交納。
審判長:石蕊
書記員:趙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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